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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宠认为鲜明的君主应以仁德治理国家,以德服人而不是施以暴政压迫百姓

作者:陈宠

 

陈宠认为圣贤之政不应以刑罚为首,对待奸佞应济之以宽

三迁,肃宗初,为尚书。是时承永平故事,吏政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于重,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臣闻先王之政,常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僭不滥。故唐尧著典,「眚灾肆赦」;周公作戒,「勿误庶狱」;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言之,圣贤之政,以刑罚为首。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济之以宽,陛下即位,率由此义,数诏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急于E054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于诋欺放滥之交,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夫为政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乔之仁政。《诗》云:「不刚不柔,布政优优。」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轻薄B258楚,以济群生;全广至德,以奉天心。
帝敬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定著于令。是后人俗和平,屡有嘉瑞。


天气灾旱与何时断狱无关,君主施以仁政百姓方能安居乐业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灾旱,事在于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议宠奏曰:
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雉B228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若以降威怒,不可谓宁;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之,灾异自为它应,不以改律。秦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陛下探幽析微,允执其中,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当《月令》之意,圣功美业,不宜中疑。
书奏,帝纳之,遂不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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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陈宠简介

陈宠(?-106),沛国洨县(今安徽固镇)人。先祖世习律令,宠传其家业。初为州郡吏,后辟司徒府,掌狱讼,断案公平。迁尚书,上书要求去烦苛,行宽政,被章帝采纳。因得罪外戚窦宪,和帝初出为太山、广汉太守。又历官廷尉、司空等。在职不徇私情,熟悉法律,常断难案,并兼通经学,号为任职相。字昭公,沛国洨县(今安徽灵璧县南)人。世代传习法律,并通晓儒家经义。年轻时当过州郡吏,后召辟到司徒府,司徒鲍昱欣赏他的才能,任命他为辞曹掾,主管狱讼,后来还任过尚书、太守、廷尉等职。断狱宽和。章帝(公元75-88在位)初,他奏请“ 荡涤烦苛之法”,禁止严刑拷问,滥用刑法。章帝采纳了他的奏请,下诏废除“妖恶之禁”、“文致之请谳”,并禁止使用钻等残酷刑具拷问犯人。和帝永元六年 (公元94),陈宠任廷尉时,整理西汉以来制定的法律,奏请将已有的4989条刑法,按照吕刑标准删减为3000条,后因坐罪未施行。他曾代司徒鲍昱撰《辞讼比》7卷,经朝廷批准施行,司徒常用它做为“治讼察吏”的标准。

中文名
陈宠
别    名
字昭公
出生地
沛国洨县(今安徽固镇)
逝世日期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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