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有为
康有为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君主立宪,并提出身份平等观念
康有为反对君主专制政体,主张君主立宪。他认为君主权威无限“大背几何公理”,主张“立一议院以行政,并民主亦不立。”又说,“君臣一伦,亦全从人立之法而出,有人立之法,然后有君臣。今此立法权归于众,所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最有益于人道矣。”由此,康有为在中国明确提出了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立宪理论基础的身份平等观。
康有为对立宪模式的选择在戊戌变法前后有所变化。戊戌变法以前,他提倡集权制的君主立宪,类似于日本和德国。但是戊戌变法之后,他提倡虚位君主,类似于英国。戊戌变法时期,他认为“变法”应“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前者意在强调其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后者则指日本明治维新后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制。
康有为提倡权力制衡,撰写了《实理公法全书》
康有为很早就从理论上肯定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的合理性。在戊戌变法之前所撰写的《实理公法全书》(1888年前)当中,康有为从几何原理出发,认为“以互相逆制立法,凡地球古今之人,无一人不在互相逆制之内。”他认为:“以一顺一逆立法,凡使地球古今之人,有彼能逆制人,而人不能逆制彼者。则必有擅权势而作威福者,居于其下,为其所逆制之人必苦矣”。他又具体指出了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泰西论政,有三权鼎立之义。三权者,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夫国之政体,犹人之身体也。议政者譬若心思,行政者譬为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后体立事成。”同时,他反对机构设置重叠,认为中国之弊“在治地太大,小官太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