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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辙主张维持北流,反对王安石的“青苗法”,阻止司马光恢复差役法

作者:苏辙

 

苏辙反对王安石的“青苗法”,反对司马光废除雇役法、恢复差役法

苏辙在政治上反对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认为青苗法“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为利也;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逾限。如此,则恐鞭棰必用,州县之事不胜烦矣。“王安石听后,亦颇觉有理。
宋哲宗初年”元祐更化“,苏辙在京师,多所论议。当时司马光变熙宁之法,废除雇役法,恢复差役法,苏辙极言不可。他的这类政治主张,与其兄苏轼基本相同。  《宋史》称其“论事精确,修辞简严,未必劣于其兄。”
 

苏辙与右相范纯仁等主张维持北流,反对文彦博等回河东流之议

在回河之争中,苏辙与右相范纯仁等主张维持北流,反对文彦博等回河东流之议复起。苏辙虽多次上疏反对,但以高太后为主的中枢始终倾向东流,虽时停时作,至元祐七年(1092年)十月河水已大部东流。绍圣元年(1094年),“尽闭北流,全河之水东还故道”。
这次黄河回复东流,不过仅仅五年时间,至元符二年(1099年),黄河于内黄决口,东流断绝,主流又趋向北流,仍至乾宁军一带入海。积极主张回河的吴安持、郑佑、李仲、李伟等被朝廷加罪,结束了第三次回河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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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苏辙简介

苏辙(1039年3月18日—1112年10月25日),字子由,一字同叔,晚号颍滨遗老,汉族,眉州眉山(今属四川)人,北宋文学家、诗人、宰相,“唐宋八大家”之一。嘉祐二年(1057年),苏辙登进士第,初授试秘书省校书郎、充商州军事推官。宋神宗时,任制置三司条例司属官,因反对王安石变法,出为河南留守推官。此后随张方平、文彦博等人历职地方。宋哲宗即位后,召苏辙为秘书省校书郎。元祐元年(1086年),任右司谏,历官御史中丞、尚书右丞、门下侍郎。绍圣元年(1094年),哲宗起用李清臣为中书舍人,苏辙因上书劝阻而忤逆哲宗,落职知汝州。此后连贬数处。崇宁年间,蔡京当国,再降朝请大夫,遂以太中大夫致仕,筑室于许州,号颍滨遗老。政和二年(1112年),苏辙去世,年七十四,追复端明殿学士、宣奉大夫。宋高宗时累赠太师、魏国公,宋孝宗时追谥“文定”。苏辙与父亲苏洵、兄长苏轼齐名,合称“三苏”。生平学问深受其父兄影响,以散文著称,擅长政论和史论,苏轼称其散文“汪洋澹泊,有一唱三叹之声,而其秀杰之气终不可没”。其诗力图追步苏轼,风格淳朴无华,文采少逊。苏辙亦善书,其书法潇洒自如,工整有序。著有《诗传》、《春秋传》、《栾城集》等行于世。

 

本    名
苏辙
别    称
苏文定、苏颍滨、苏黄门、小苏
字    号
字子由,一字同叔 
号颍滨遗老
所处时代
北宋
民族族群
宋人(汉族)
出生地
眉州眉山(今属四川)
出生时间
1039年3月18日
去世时间
1112年10月25日
主要作品
《栾城集》《诗集传》《龙川略志》《论语拾遗》《古史》
主要成就
“唐宋八大家”之一、“三苏”之一
官    职
门下侍郎、尚书右丞等
追    赠
端明殿学士、宣奉大夫→太师
谥    号
文定
封    爵
开国伯、魏国公(追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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