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松赞干布
松赞干布的政治制度,依照唐朝的官制,从中央到地方建置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进一步加强和集中了王权
长期以来因氏族制的残余,传统习惯以及部落间的界限等因素,吐蕃王朝虽称统一,而实际上并未建立起政令统一的强大集中的王权,这种政体极不利于吐蕃社会的发展。同时,有鉴于以前父王被害和大贵族的分裂叛乱也是因为没有有效地控制地方贵族势力,松赞干布遂依照唐朝的官制,从中央到地方建置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进一步加强和集中了王权。
吐蕃从第17世赞普起,设立了大相,作为赞普的辅臣。松赞干布起,将中央高级官吏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大相,称为大论;又设副相1人,称为小论;另设兵马都元帅正副各1人,执掌兵权。第二类为宰相僚属,其中有内大相1人,掌管国内事务,整事大相1人,管司法诉讼;另有外交、财政等官。“诸官之中,大相最尊”“事无大小,必出于宰相,便宜从事”,而居万人之上,一人之下。松赞干布能知人善任,协助他管理行政事务的最著名的四贤臣有吞弥·桑布扎、禄东赞(即噶尔·东赞)、支·赛当汝恭顿和娘·赤桑扬顿,他们为吐蕃王朝建政初期立下了功勋。
松赞干布制定了“十善法律”,以佛教的戒律为准绳,为人们规定了行为规范标准
松赞干布制定了“十善法律”,共计20条。如孝敬父母,敦睦亲族,敬事长上,帮助邻里,报答慈仁,尊敬高德,以圣哲为模范,酬德报恩,斗秤公平,不用伪度量衡,与众和谐,说话温雅,酒食知量,心性忠直,虔信佛、法、僧三宝等;有的是保护私有制财产和维护贵族阶级利益的条文,如追回偷盗者赃物并补罚8倍赔偿,及时还债,不得抨击种姓高贵者,应受其教诲。除此之外还有杀人者偿命,斗争者罚金,奸淫者断肢、并流放异地,诳语者割舌等等。总之,它反映了统治者以佛教的戒律为准绳,为人们规定了行为规范标准,对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安定,对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严格等级制度并区别官阶之高低,松赞干布还仿效唐朝典章,规定了官阶品位制度,即向各级官员颁发了不同质料制成的章饰(又叫“告身”),凡分六等:第一等是瑟瑟(翡翠),二等是金,三等是银镀金,四等是银,五等为熟铜,末等为铁。臂章钉在方圆三寸的粗毛布上,悬于臂前,以别贵贱。王朝还建立了奖惩升迁制度,凡官吏建立功勋者可获奖赏提升,失职犯罪者定受惩罚,或撤职或判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