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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律楚材就蒙古法制不健全的现象提出以《便宜十八事》为基本法律,后忽必烈建立元后,其政治愿望得以实现。忽必烈建立的行省,行政机构的骨架继承了耶律楚材的构想与设置

作者:耶律楚材

 

元建立之前,耶律楚材提出《便宜一十八事》作为临时法律。元建立后,忽必烈重新确立了封建的中央集权制统治体系以及相应的各种典章制度

法制:蒙古国落后的社会组织形式决定了它的法制必然是极其幼稚的。随着蒙古国统治地区的扩大,社会治安、吏制等问题日益严重。成吉思汗生前定下的类似于部落联盟内部规矩的“扎撒”根本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形势。当时州郡长官贪暴肆虐,富豪任意兼并土地,地痞流氓杀人越货的现象十分严重。耶律楚材针对社会现实,本着中原的若干法律原则提出了《便宜一十八事》作为临时法律。对地方官吏擅自科差、商人侵吞官物、蒙古色目贵族不纳税、贪污官物、死刑判决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使得当时的社会情况有一些好转。
蒙古人的文明程度决定了他们无法制定出合乎中原地区的法律,加上金朝由于汉化的程度较深,其《泰和律》是比较完善的法律并且比较适用于中原地区,蒙古人就偷了个懒,在占领的中原地区内采用《泰和律》。后来,元朝建立,忽必烈几乎没有重新制定什么法律,而是在《泰和律》的基础上改动了一下,颁布了《元典章》,这里面除了有汉法的结构外,还加入了适应民族等级制度的法律条文,其规定有着明显的蒙古族本有的习惯法的痕迹。
耶律楚材的政治愿望在忽必烈汗时期的实现。忽必烈在位时重新确立了封建的中央集权制统治体系以及相应的各种典章制度,中统、至元间的创制,奠定了有元一代的制度。
中央和地方官制:中央政府的军、政统治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构成。中书省相当于金朝的尚书省,领六部,掌全国政务。枢密院“掌天下兵甲机密之务”。御史台“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中央机构还有翰林国史院,大司农司等,特设机构还有宣政院、大宗正司等。

忽必烈在位时,建立了行省,中央地方行政机构更加完善,行政机构的骨架继承了耶律楚材的构想与设置

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在忽必烈时为十路宣抚司,他们各自为政,有较大的自主权,当然这种自主比起各个汗国来要小得多,但是比起汉制中的中央地方关系来又要大一些,一些官员(主要是汉人)希望能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便向忽必烈提出建议(当然这符合忽必烈的意愿)。于是中央“委重臣到各地署事,行使中书省职权,简称行省”。后来成为固定的机构,成为地方与中央的有效连接。行省以下的行政机构分别为:路、府、州、县。诸王、勋戚在内地各行省的封地上仍保留相当特权,但在其行政建制方面同样被纳入郡县制体系。
综上可知在忽必烈时期,中央地方行政机构更加完善了,基本上继承了汉唐以来中原王朝行政机构模式并加入了适应本族特点的一些机构(如宣政院,今西藏、尼泊尔等地)。机构以中书省为中枢,下属各级行政机构都通过中书省而直接隶属于皇帝,可见行政机构的骨架实际上继承了耶律楚材的构想与设置。另外枢密院掌管的各级机构如万户府与地方州府县是分离的,且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御使台及其下属单位——考察官吏的得失,这些是遵循了耶律楚材“军政分离、中央集权、司法检查独立”的若干政治思想。这种体制对于对中原的统治来说显然是很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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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耶律楚材(1190年7月24日—1244年6月20日),字晋卿,号玉泉老人,法号湛然居士,蒙古名吾图撒合里,契丹族,蒙古帝国时期的政治家。1215年,蒙古大军攻占金中都,成吉思汗收耶律楚材为臣,他以儒家治国之道提出和制定了各种施政方略,为蒙古帝国的发展和元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耶律楚材先后辅弼元太祖、太宗父子30余年,担任中书令14年之久。耶律楚材对成吉思汗及其子孙产生深远影响,他采取的各种措施为元朝的建立奠定基础。乃马真后称制时,渐失信任,抑郁而死。卒谥文正。有《湛然居士集》等。

本    名
耶律楚材
别    称
耶律文正、吾图撒合里
字    号
字晋卿,号玉泉老人、湛然居士
所处时代
金朝→蒙元
民族族群
契丹
出生地
燕京
出生时间
1190年7月24日
去世时间
1244年6月20日
主要作品
《湛然居士文集》等
主要成就
辅佐成吉思汗及其子孙
官    职
中书令
追    赠
太师、上柱国、广宁王等
谥    号
文正
特    征
身长八尺,美髯宏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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