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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到认为“治国无其法则乱”,他主张“法治”;而要实行“法治”,就必须要尊君和尚法

作者:慎到

 

慎到主张百姓和百官要听从君主的命令,而君主也要依法行事
民一于君,事断于法
慎到主张“民一于君,事断于法”,即百姓、百官听从于君主的政令,而君主在做事时必须完全依法行事。而且,立法权也要集中于君主之手,各级的官吏只能严格地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即“以死守法”。百姓则要接受法令的规定,按法做事,即“以力役法”。慎到认为这样才能实行法治,并取得功效。在君主具体执法的过程中,慎到提倡法治,做到公平执法,反对人治。主张立法要为公,反对立法为私。用他的话说,就是“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他认为法治比人治优越,甚至说不好的法律也比没有法律好。

慎到认为法律可以由国君来定,但国君不能随意的更改法律
慎到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治国无其法则乱”,坚决主张“法治”;而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尊君和尚法。所以他说:“民一于君、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要求“民一于君”的主要理由是“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为了尊君,他不仅反对与国君分庭抗礼的贵族,也反对儒、墨的尊贤、尚贤,认为“多贤不可以多君,无贤不可以无君”;主张“君立则贤者不尊”、“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民一于君”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只有国君才有权立法和变法,各级官吏只能“以死守法”,严格遵守和执行君主的法令。一般老百姓则必须“以力役法”,受法令的役使。但他的“民一于君”又是有条件的,即国君有权立法、变法,但不能随意立法、变法,而应“以道变法”,具体说,就是“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他这种“人莫不自为”的人性论,实质上正是当时以封建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新兴地主阶级私有观念的反映。他认为国君如能“因人之情”来立法,立法以后凡事一断于法,就能治理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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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慎到简介

慎到(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尊称慎子。中国战国时期赵国邯郸(今属河北省)人。《史记》说他专攻“黄老之术”。齐宣王时他曾长期在稷下讲学,是稷下学宫中最具有影响的学者之一。《史记》说他有《十二论》,《汉书·艺文志》的法家类著录了《慎子》四十二篇。是从道家中分出来的法家代表人物,为法家创始人之一。后来很多都失传了,《慎子》现存有《威德》、《因循》、《民杂》、《德立》、《君人》五篇,《群书治要》里有《知忠》、《君臣》两篇,清朝时,钱熙祚合编为七篇,刻入《守山阁丛书》。此外,还有佚文数十条,近代出土慎到佚篇《慎子曰恭俭》。

本    名
慎到
别    称
慎子
所处时代
中国战国时期
民族族群
华夏族
出生地
邯郸(今河北省邯郸市)
出生时间
约公元前390年
去世时间
公元前315年
主要作品
《慎子》
主要成就
法家创始人之一、稷下学宫中最具有影响的学者之一
信    仰
黄老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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