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炎
唐武宗李炎政治改革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严刑峻法,主要针对贪污,“官典犯赃”与十恶、叛逆、故意杀人等罪行并列,不在赦宥之限
唐武宗继位后,在政治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最突出的表现是,以严刑峻法为中心,对贪污、腐化等丑恶现象进行严惩,并且在会昌四年对冗官进行了裁减。公元844年(会昌四年),唐武宗听从李德裕之言一下裁掉官吏2000多人,本着“治理乱世,使用重刑”,武宗朝立法极其严峻,尤其对官吏贪赃枉法的惩治,更是从重从严,绝不姑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贪污纳贿乃官僚队伍腐丵败现象中最为人们痛恨的行为。公元840年(开成五年)正月,唐武宗在即位赦文中宣布:“在开成五年二月八日之前,除了十恶不赦、背叛国家、故意杀人、官员贪赃枉法,这些人不予释放,其他罪犯不管罪行轻重,全部释放。”李德裕入相后,肃贪廉政建设就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展开了。
公元841年(会昌元年)正月,武宗下诏:“朝廷刑罚,理当一视同仁,官吏贪赃枉法,不应该有特殊待遇,内外文武官如果收入脏物丝绢三十匹,全部处以极刑。”二月二十六日再次下敕,对官吏贪污满千钱的,即处以死刑。这样以诏敕的形式,规定严惩贪污的标准,不难看出武宗君相对廉政建设的决心。考诸史籍,会昌一朝对官吏贪污的惩治,始终没有放松,而是一贯严惩不贷,保持肃贪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元842年(会昌二年)四月,武宗加尊号后,又宣布大赦,但仍将“官典犯赃”与十恶、叛逆、故意杀人等罪行并列,不在赦宥之限。公元845年(会昌五年)正月,再次大赦,但对官吏犯赃依然不予宽宥,并说,“除去恶人,进贤纳士,将命令执行起来,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与罪犯,这好比天降神灵,廉政建设也有所成效”。显然是对会昌年间严惩贪官政策的肯定和自誉。
唐武宗李炎下制调整百官俸料,多加俸禄,保证官员的薪水及其按时发放,来稳定官吏队伍
关于会昌时期的廉政建设,举措值得称赞的尚有以下事,公元841年(会昌元年)十一月,御史台奏请调整京城文武百官及庶人丧葬事,以为官员大办丧事,难免借机变相受贿行贿,堕败政风,对此进行限制,无疑有助于政风的廉洁。唐代官俸不高,许多官吏的薪俸收入,尚不能养家糊口,还有许多地方薪俸发放不及时,这样就难免心生他念,转而刻剥于民以自奉。另外唐人重内轻外,多个愿到外地为官,特别是不愿到边鄙之乡或气候等条件恶劣之地任职,结果造成了京师及一些繁华之地官吏冗多,而有些地方则缺官少吏。为解决这个问题,开成五年三月,武宗即位不久,就下制调整百官俸料。李德裕入相后,这项工作就具体展开了。会昌元年中书门下上奏:“河东、陇右、鄜坊、邠州等离的较远,给他们多加俸禄。自后听访闻户部所给零碎俸禄,也不及时,观察使私吞部分,都用到别处,加了俸禄,却给不了远方的官吏。臣等商议,希望今日以后,命令户部以实物仍及时支遣,每个地方都派观察判官专判这项工作,按月分放,不能用在别处,如果有违规,观察判官会被远贬。”保证官员的薪水及其按时发放,乃是稳定官吏队伍至关重要的环节,特别是偏僻之地,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官员能否安心于本职工作。会昌时期严格薪俸发放的管理,就是试图从最基本的问题入手,来加强官僚队伍的建设。
又据史载,武宗君相面临这样一个问题,“赴京赶考的的官人都有债务,上任是才还债,以至于他们贪赃,罔不如此。……债务的积累,古时便亦是这样,和现在的也都差不多”。单靠严刑峻法,是不能完全解决的。既然贪污的产生与俸禄的产生有密切的联系,那么就必须从他们的实情出发解决其实际的困难,如为解决官吏的京债问题,会昌时增加了他们的薪俸,同时国家借款给他们以偿债,“月选官允许借钱,可加给两月俸料,待遇优厚”,给官吏养廉银以促使其奉公守法,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贪赃枉法问题,但一定有其积极的作用,历史上有许多王朝都曾采用过给养廉银以杜绝贪污这个办法,也可以说明这一点。会昌年间的吏治建设,虽然没能最终扼制李唐王朝渐近衰落的趋势,但会昌朝局在整个中后期,还算相对景气的一个时期,其间所以能取得对回鹘战争的胜利,并平定了泽潞镇,与此都不无关系。王士禛谓“武宗的时期,几乎恢复开元、元和的盛世”,虽稍嫌溢美,但会昌朝政确有可取之处,尤其是在吏治的整顿与建设方面,则断然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