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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为探明案情必须要有充分证据,在查找证据中也要仔细勘察

作者:宋慈

 

南宋官府将证据摆在重要位置为探明案情,犯罪事实必须以充分证据作为根据。
南宋官府为探明案情真相,将证据摆在首要位置:“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人命之案,须查获凶器;凶手定罪,须查获尸体;尸体检验,须查验到致命伤,否则不易结案,便为疑案。“大辟之狱,自检验始。”在“慎刑”的指导思想下,以有无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准则,而犯罪事实又必须以充足的证据作为根据,是所谓“旁求证左,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

 

 

 

宋慈强调在查找证据中要仔细勘察,即使罪犯招供,也要彻查证据。

宋慈在书中一再强调以查找证据为目的的检验勘查工作当慎之又慎,举一例视之。由于致命伤的检验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关涉甚重,宋慈强调检验中定要仔细勘验,“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倘若是聚众斗殴,“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然而,如果两个人同时刺杀、同时打击,要定哪个对致命伤负主要责任,就比较困难了。想到这一层,宋慈的考虑才算是完备。
“牢狱用刑以求取口供”,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口供的采集。口供固然重要,但这种获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弃,更何况“证以人或容伪焉”,宋慈认为须“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且“告状者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这一方面是因为“证以物必得实焉”,另一方面是不能听从一面之词,以防其中有弊。
不轻信口供在当时律法中亦有体现,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证据;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须“据状断之”。
时间不可能穿越到过去,案情不可能“情景再现”,故所谓的“真相”并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还原,但是检验勘察,事关人命,必须将事后检验之事充分做到位,使之不断接近百分之百的真实,还事实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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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宋慈简介

宋慈(1186-1249年),字惠父,汉族,建阳(今属福建南平)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乡,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南宋著名法医学家,中外法医界普遍认为是宋慈于公元1235年开创了“法医鉴定学”,因此宋慈被尊为世界法医学鼻祖。

中文名
宋慈(字:惠父)
别    名
法医学之父
国    籍
中国
民    族
汉族
出生地
福建建阳(今属福建南平)
出生日期
1186年
逝世日期
1249年
职    业
官员(法医学家)
主要成就
开创“法医鉴定学”
代表作品
《洗冤集录》
朝    代
南宋
祖    籍
河北邢台市南和县
赞    誉
世界法医学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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