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360

当前:首页 > 资料

张廷玉上奏言明刑部滥禁之弊,根据其亲身实践提出改革政策予以应对

作者:张廷玉

 

雍正年间偶有欠粮不完者,雍正帝询问臣子态度,张廷玉主张宽限赋税
雍正十年(1732年),山东官吏奏销上年赋税”若有欠粮不完者当按惯例革除功名”。雍正帝询问众臣该如何办理此事。同官曰:”法当如此不褫无以警众”。上复问廷玉,廷玉对曰:”绅士抗粮罪因应褫”。第山东连年荒歉输将不给”情有可原”尚与寻常抗玩者有间。他跪请雍正帝昭法外之恩宽限一年。帝闻之心恻,遂降旨宽限三年。此次得免者凡一千四百九十七人。 张廷玉在奏改刑部滥禁之弊之奏折中直言指陈”刑部衙门遇八旗部院”步军统领衙门以及五城御史等交送人犯。不论曾经奏闻与否。亦不论情事之大小与罪犯之首从。一经锁送刑部……甚至有倾家痰毙者。及至定案时。而斩绞军流重犯原无几人。其余不过徒杖笞责之罪。且有偶尔干连。审系无辜。应行释放者。如今年二月间刑部清查案件。省释者二百几十人。即此类也。

张廷玉反对刑部人员滥用公权,数次强调要求官吏不要拖累无辜
在条奏中,张廷玉说明了刑部滥禁之弊。并依据他的司法实践经验针对办案程序提出了个人主张:抓人,张廷玉反对刑部在抓人过程中滥用公权。株连无辜。他反复说明并要求官吏只抓该抓的罪犯而非无辜百姓。收禁,针对负责审核各省重大刑案的刑部对众衙门所送之一干犯人。不论其罪行大小而将其一律收禁。以致无数无辜遭受株连之现象。张廷玉主张要按罪犯所犯罪行的轻重大小分为首犯”从犯”协犯。即按情事之大小与罪犯之首从分别予以收禁。收监取保,张廷玉主张受干连者无辜者应行释放。除重犯外不过是徒杖笞责之罪。可从轻处理。勿未等定案而将无辜者轻罪者”倾家痰毙”。判案,张廷玉提出判案应视犯罪事实具体犯罪情节。依法定程序定例遵行。省释无辜百姓。张廷玉于此处亦指出刑部官员在办案过程中存有合法性伤害等严重问题。

史籍记载
《清史稿·列传七十五》  

免责声明:本文(含所附图片)由热心网友 “如果混是一种生活” 上传发布,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参考资料

张廷玉(1672年—1755年),字衡臣,号砚斋,安徽桐城人。大学士张英次子。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进士,改庶吉士,授检讨,入值南书房。清康熙时任刑部左侍郎,雍正帝时曾任礼部尚书、户部尚书、吏部尚书、保和殿大学士(内阁首辅)、首席军机大臣等职。康熙末年,整治松弛的吏治,后又完善军机制度。先后任《亲征平定朔北方略》纂修官,《省方盛典》、《清圣祖实录》副总裁官,《明史》、《四朝国史》、《大清会典》、《世宗实录》总裁官。张廷玉死后谥号“文和”,配享太庙,是整个清朝唯一一个配享太庙的汉臣。

本    名
张廷玉 
字    号
字衡臣 
号砚斋
所处时代
清朝
民族族群
汉族
出生地
北京
出生时间
1672年
去世时间
1755年5月19日
主要作品
《明史》、《世宗实录》、《大清会典》
主要成就
主修《明史》,建立与完善军事和奏章制度
祖    籍
安徽桐城
官    职
尚书、保和殿大学士、军机大臣
谥    号
文和
关闭
CopyRight 2017 | 语文360网 | 邮件:| 鲁ICP备150236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