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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冲勤奋努力,孜孜不倦,白天处理文件还要兼修殿堂,以及受到历史名人的高度评价

作者:李冲

 

李冲一生公正严明,勤奋努力,孜孜不倦,白天处理文件,兼管建筑设计
后来尚书在元拔、穆泰定罪问题上发生疑问,李冲上奏说:“前彭城镇将元拔和穆泰一并谋反,养子元降寿应当随元拔治罪。而太尉、咸阳王元禧等认为法律条文规定养子犯罪,养父及兄弟不知内情的不受牵连。谨按法律条文的本意是说养子与养父之间没有天性联系,与兄弟之间无血缘关系,亲属既然不同,所以处罚相应减轻,因此养子虽犯罪而与父兄无关。

但父兄犯罪,养子不了解阴谋,交换位置衡量情理,岂能单方跟随被杀呢?道理本来不应该这样。我认为依据法律条文,如果养子犯罪,生父不受牵连,那么养父就要受到连坐,这是很明白的。而且法律只说养父不随养子连坐,不说养子不随养父连坐,应该是对尊者宽,卑者严的意思。元禧等认为法律上虽然不见明文规定,但这是条例互见的原则,在有关收继的条目下列举养父犯罪的处罚办法,在有关养育的条目下又列举养子犯罪的处罚办法,这叫做互起。互起两项都规定得清楚,养子肯定无罪。如果以近亲寄养,与亲生子相同,那么父子应当互相牵连,只表明不与连坐。并且寄养律令下的注文说如果有其他规定,可以不按照律令办理。令文又说各有封爵的人,如果没有亲生儿子,到他去世后,即使有寄养的儿子,封爵也撤销不继承。这就叫有福自己得不到,有罪便被株连。衡量事理与律令的意思便互相矛盾。我们推测法律的本意必定不是这样的。我认为无论根据案例还是法律条文,处罪是无疑的,按照法令和依据情理也应如此。”高祖下诏说:“仆射的议论显然是有法律依据的;太尉等人的议论与法典相违背。养子之所以要与养父连坐,是因为他已经免除了受生父的牵连,所以不得再与收养它的人相区别。这些人为什么独有福分,经常漏网?养子之所以不能继承封爵是因为国家重视爵位,特别立下制度,趁上天绝其后代之机,顺势废除了爵位,怎么能再用来解答刑赏的问题?根据这点就应当处死,可特地赦免他。”
李冲机敏而有灵巧的构思,北京明堂、圆丘、太庙以及洛阳划定基址、设置郊庙之地、新修殿堂都全靠李冲。他勤奋努力,孜孜不倦,白天处理文件,兼管建筑设计,文件堆满几案,纸笔在手始终不感到劳累厌倦。但他力图显扬门族,务使六亲受益,兄弟子侄都有官爵,一家人每年的俸禄达一万多匹绢布,因此凡是他亲近的人,即使痴呆耳聋无不破格提拔官位,当时舆论也因此而对他有不好的评论。

李冲受到历史名人的高度评价
魏收:“李冲早延宠眷,入干腹心,风流识业,固乃一时之秀。终协契圣主,佐命太和,位当端揆,身任梁栋,德洽家门,功著王室。盖有魏之乱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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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李冲简介

李冲(450年~498年)原名李思冲,字思顺,陇西狄道(今甘肃临洮县)人,北魏镇北将军、敦煌宣公李宝的幼子。北魏献文帝拓跋弘末年,为中书学生。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初年按常规升为秘书中散,后升为内秘书令、南部给事中。设立三长制之后,升为中书令,加散骑常侍,仍旧任给事中。不久转为南部尚书,赐爵顺阳侯。文明太后去世后不久升侍中、吏部尚书、咸阳王师。设立太子后,拜为太子少傅。高祖南征,加李冲为辅国大将军,率兵跟随左右。后因与李彪不和,大发雷霆,十多天后他就去世了,当时才四十九岁。

本    名
李思冲
别    称
李冲
字    号
思顺
所处时代
北魏
民族族群
汉族
出生地
陇西狄道(今甘肃临洮县)
出生时间
450年
去世时间
498年
主要成就
创立三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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