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教育局:2021年河北唐山市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办法
据新乡市教育局介绍,2021年河北唐山市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办法已正式公布,详情如下:
为了完善和完善普通高中的招生制度,有效规范外国民办高中在我市的招生行为,大力维护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期教育评价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期普通高中教育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通知》、《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通知》、《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通知》、《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通高中招生管理的通高中招生管理的通知》、《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通高中招生管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通高中招生管理的通高中招生管理的通高中招生管理》、《河北省教育工作》、《河北省教育管理办法》、《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所称外国民办普通高中,是指唐山市外各级民办教育审批机构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
地方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开展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普通高中招生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我市招生规则,自觉规范招生行为,积极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地方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由唐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与我市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同步招生,同步注册学籍。地方民办普通高中应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逐年减少我市招生计划,最迟于2024年全面停止在我市招生。
第二,招生计划备案核定。
一、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当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在审查地以外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30%,逐年减少。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均衡原则,分配审查地以外的招生计划。
二、计划在我市招生的外地民办普通高中,须于6月11日前,由学校审批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计划相关材料一次性通知我市。招生计划应当包括: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计划在我市招生计划总数,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数。与此同时,还需要提交包括学校简介,办学规模,在校学生总数,每学期学费标准等内容的基本情况文字材料和审核合格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正本和副本,加盖学校公章)。省示范性民办高中需要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唐山市教育局将根据全市普通高中的发展情况、资源布局、学生人数、当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等实际情况,对外国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的招生计划进行核实,并书面回复。未经我市核准确认的招生计划无效。唐山市教育局将在本市公布核准的外国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期为6个月。
第三,招生录取方式。
4.2021年,外国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的招生工作将以自主的形式进行,今后的招生方式将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外国民办普通高中应在我市公布中考成绩,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后进行招生。
5.外国民办普通高中应通过有效途径公布我市招生的具体方案和方法,并接受所有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录取工作应在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初中毕业生入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进行。
六、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在确保不低于我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明确我市招生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录取结果的确认。
7.外国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录取结束后,于7月30日前由学校批准的地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致函提供我市录取学生名单(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码、中考总成绩、初中毕业学校等),名单中录取学生的数量应与我市批准的招生计划数量一致。
8.唐山市教育局将根据确认的招生计划、我市和招生学校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录取学生成绩和志愿者等相关情况,对外地民办学校的招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确认结果将在确认的地方设立区市教育局。唐山市教育局确认的录取名单是我市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学生注册高中学籍的依据。
9.在我市招生的外国民办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我市确认的录取名单,向录取的学生发出加盖学校印章的正式录取通知书。外国民办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经我市确认录取的学生发出录取通知书,注册学籍。
第五,规范招生录取行为。
10.外国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过程中,严禁以公立普通高中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严禁以高物质奖励、免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夺学生;严禁公布和宣传高考成绩和入学率。
11.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应严格按照我市批准的招生计划在我市招生,不得超过计划招生;不得在我市提前组织招生报名和开展招生工作;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和已被我市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各种考试、面试,以选拔学生为目的,或以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为招生依据。以任何非法手段招收的学生均无效。
12.外国民办普通高中应严格按照我市确认的录取名单为我市录取的学生注册身份,不得接受唐山市教育局确认的我市学生,不得为非本校录取的学生注册身份。
第六,其他相关要求。
1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当地招生的监督管理,将外地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纳入全市中小学非法招生专整治范畴,坚决调查违法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秩序。
14.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学校应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确认的外国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名单审核学籍,严禁为外国民办普通高中非法招生的学生办理学籍电子档案转移手续。对于非法办理学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和追究。
15.坚决打击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在职教师非法参与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活动的行为。对于有违规行为经核实的学校,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度县级以上的评优资格;对于有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在年度审查中给予不合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于违规公立学校的在职教师,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在年度审查中给予不合格处理。
本管理办法由唐山市教育局负责说明。未完成的事项由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或者向省教育厅咨询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