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县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四)高中招生
1、招生范围
(1)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县域内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2)已获得办学许可的民办普通高中可以不受户籍和地域限制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中整改不合格学校,不得招生。
2、招生方式
为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2015年攸县普通高中实施多样性、自主性、计划性、公正性的“阳光”招生录取工作。
(1)特长生。特长生是指被县教育局按比例认定在音乐、体育、美术等方面有特长的初中毕业生。特长生在普通高中录取时享受优惠。特长生的认定由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和公布。
(2)指标生。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县一中)将指标生分配到全县各乡镇初中学校(含震林中学),即各乡镇初中学校(含震林中学)初中毕业参考人数的7%为县一中指标生计划。指标生录取后,不再参加其他高中学校录取。
(3)自主生。市级创新型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学校(县一中)享有一定自主招生政策,自主招收创新型人才培养对象30名。
县一中须提交学校自主招生工作方案和培养方案,经县教育局审定后实施。在录取过程中,县一中须将学生的创新品质和创新能力作为考核和甄别重点。在培养过程中,必须按照《株洲市普通高中创新型人才培养实验学校建设实施方案》(株教通字〔2012〕11号)执行。
县一中要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学生自愿的原则,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择优录取培养对象。预录的创新型人才培养对象经县一中和相应的初中学校公示三天,报县教育局基教股、监审室审批等程序后,正式录取。已被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仍需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但不再参加招生录取。
3、常规录取办法
(1)录取依据
以2015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录取依据,录取学校按等第排序进行录取。
(2)录取对象
凡未被自主招生、指标生等招生方式录取的学生,均可参加常规录取。
(3)录取方式
①基本要求。综合素质基本要求:普通高中招生时,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能少于1个A,考生“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不能为C及以下等级。学业成绩基本要求:在常规录取中,县一中录取成绩不能出现C及以下等级,其它普通高中录取成绩不能出现F。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学生,不能参加等级排序录取。
②排序原则。
符合基本要求的学生,学业成绩以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各占1/3)、文科综合(历史、政治、地理各占1/3)5个学科分A、B、C、D、E五个等级,按志愿要求择优录取。学业成绩等级排序方法是“较差等级排名靠后(B在A后,C在B后……)”。例如:十位学生的学业成绩等级分别为 5A 、 4A 1B、 3A 1B 1C 、 4A 1C 、 4A 1E、4B 1C 、5B、 5C 、2B 3C 、 3C 2D,其成绩等级排序是 5A 、 4A 1B、5B、 4A 1C 、 3A 1B 1C 、4B 1C 、2B 3C 、 5C 、 3C 2D、 4A 1E。
当出现多个录取对象学业成绩等级相同时,依次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高低,是否优惠对象顺序进行甄别录取。
4、外地学生录取办法
(1)在外地市就读初中,参加2015年株洲市学业水平考试,却未参加2014年株洲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生物、地理两科考试的考生,文综、理综计分与等第划分办法是:以历史、政治两科考试成绩总分乘以3/2作为文综总分,以物理、化学两科考试成绩总分乘以3/2作为理综总分,参与我县在籍考生统一划分等级,录取时一视同仁。
(2)未参加株洲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外地来攸学生,必须持考试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出的成绩证明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到县基教股填写选择的高中学校申请,高中学校初审同意,基教股对材料审核合格后,进行审批录取。审批时参考学生所在地市领先地位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录取线,其录取指标占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外地生审批截止时间为对应批次录取前一天下午5:00,过期不予受理,未经审批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
2015攸县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攸县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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