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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昌邑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三)招生政策
1、指标生政策
根据省教育厅和潍坊市教育局文件要求,今年我市继续将普通高中统招生指标中60%分配到各初中学校。指标生分配原则:分配办法为:初中应届毕业生数、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情况和初中学生毕业去向情况(即上年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情况),三者的权重为5:3:2。指标生用于招收各初中学校最优秀的学生。
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要将学生家长对学校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和上年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初中学校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在素质教育工作评价中所占权重不得低于10%;把初中毕业生升入职业学校情况纳入评价之中,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情况以同等权重计,具体评价方案由督导室报基础教育科备案。
为保证教育公平,继续设置指标生录取标准下限,指标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择校生录取标准,凡按择校生录取标准仍不能完成指标生计划的初中学校,其剩余指标生计划数统一调出,作为相关高中学校的统招生计划指标。原则上,指标生应是初中一年级即在毕业学校入学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进城务工等因素而正常转学的学生也应在毕业学校连续学习两年以上,并有符合规定的学籍档案。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从2011年入学的初一学生起,到公办初中学校择校就读的学生不享受普通高中指标生政策。
2、推荐生政策
该方式专门用于录取享有推荐录取资格的学生。对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推荐生,应根据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综合素质等级以及普通高中学校确定的推荐生录取照顾政策择优录取;对有特殊才能的推荐生,应主要依据面试或测试成绩,以及学生成长档案和标志性成果录取,可以破格录取。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我市的实施意见制定适合本校的具体方案,报教育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普通高中学校今年推荐生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5%(初中学校按照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学生数的5%确定推荐生名单)。推荐录取的学生享受统招生待遇,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得低于相关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录取标准。
3、特长生政策
详情见《关于2012年全市普通高中艺体特长生招生专业考试的通知》。确定的艺体特长生不再重复报推荐生。

2012年昌邑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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