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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济宁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六、录取
(一)普通高中录取
录取采取推荐录取、指标录取、统招录取、特长录取等形式。录取时综合参照学生的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动手操作能力、特长潜能等择优录取。录取顺序依次为推荐录取、指标录取、统招录取、特长录取。未参加我市初中学业考试的学生,普通高中不得录取。
1. 推荐录取。综合素质特别优秀或在某一学科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地理、生物学业考试科目(以下简称学业考试科目)均达到A级的,可报考本县市区的省级规范化学校,由初中学校至少两名教师(班主任、一科任课教师)写出推荐信,并填写《2016年济宁市高中段学校招生推荐生申请表》(见附件3)。高中学校要通过面试、综合能力测试、特长展示等方式对推荐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在就读的初中学校和报考的普通高中公示5个工作日,5月18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提前录取名单将在济宁教育网公布,其他普通高中不得录取已被推荐录取的学生。
普通高中录取的推荐学生人数控制在招生计划的5%以内,各县市区可将推荐指标根据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2. 指标录取。各县市区依据各初中学校应届在籍在读的初中毕业生数和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等综合评价结果,将本区域内省级规范化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60%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录取时以初中学校为单位进行,按照分配到各初中的指标数,依据考生的志愿、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科目等级须达到B(含B)级以上,分数不低于统招线下60分。未完成指标生数的初中学校,下年度调减相应指标生计划。初中学生在毕业学校就读不满两年的(以山东省基础教育信息平台数据为准,转入时间2014年8月31日前),录取时不享受推荐生和指标生待遇。未完成指标生录取的名额,纳入统招录取。
3. 统招录取。依据学业考试成绩、考查科目成绩择优录取,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科目成绩须达到C级(含C级)以上。
4. 特长录取。依据专业考试和初中学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录取名单于7月11日前由各县市区上传至济宁市高中段学校招生平台,市教育局复核确认后由各普通高中发放录取通知书(加盖县市区学籍专章)。通过市教育局复核确认的考生统一注册普通高中学籍,未经复核一律不予注册,录取工作结束后任何学校不得再接纳新生。
(二)初中后高等职业教育、高等师范教育录取
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依据公布的分数线及学生志愿录取。其中,“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在普通高中录取之前进行,录取考生成绩位次须在全市考生的前50%,且非考试科目的考查科目成绩在合格以上,若生源不足时,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报考成绩位次在5%内适当下浮。“2+3”高等师范教育、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录取在普通高中录取后进行。“2+3”高等师范教育录取分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总分的50%。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按公布的分数线执行。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其他类别学校的录取。
(三)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由各学校依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学业考试成绩及填报志愿,与普通高中同步录取;第二批次各学校根据第三阶段报名情况自行组织生源录取。

2016年济宁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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