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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淮南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五、招生录取

(一)录取原则。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市招办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录取。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由市招办统一印发。市招办加强对录取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实行“阳光录取”,并邀请普通高中学校现场观摩网上录取流程,保证录取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录取依据。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是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体育生物地理考试、理化生实验操作、信息技术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其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门槛,五个维度均为B等(含B等)以上者方可被省示范高中录取,五个维度均为C等(含C等)以上者方可被市示范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录取。

(三)录取顺序。市招办先根据全市招生计划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首先录取提前批次(国际教育班、特长生招生),然后按考生志愿分四个批次依次录取:

第一批次录取淮南一中、淮南二中和凤台一中;第二批次录取淮南三中、淮南四中、淮南五中;第三批次录取淮南九中、淮南十中、淮南十三中、淮南二十一中、淮南二十六中、淮南二十八中、凤台二中;第四批次录取一般普通高中。

各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和录取名单分别在淮南教育网、淮南招生考试网、录取学校校园网及公示栏、各初中学校公布,考生必须在名单公布后7日内到被录取学校报到,已经正式录取的学生,无故逾期不报到注册,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就学资格。市教育局根据各校录取名单审批学生学籍,做到录取与入籍同步。考生务必密切关注录取结果,及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五个批次录取结束后,由市招办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学校的补录计划,未被录取的考生到所在学校县区招办填报调剂志愿,参加二次调剂录取。调剂补录由市招办统一组织实施。已完成招生计划学校和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调剂录取。

(四)录取办法。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考生志愿、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最后一个录取指标对应的考生成绩相同时,则按照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高等级数量的多少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照全省统一命题科目的考试顺序的成绩,逐一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今年不设置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录取,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凡违背此项规定招收的学生不能建立和取得学籍,更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五)自主招生。自主招生包括淮南一中、淮南二中国际教育班和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特长生招生(含创新教育班),具体办法见《关于2016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

(六)指标分配。继续将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80%分配到初中学校。省示范高中(若有自主招生,需在扣除自主招生的基础上)将招生计划的80%作为分配到校指标,依据各初中实际就读满三年的毕业年级在籍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生志愿;军转干部随迁子女转入我市初中学校的,由学籍所在初中校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本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中考时方可填报学籍所在初中校的指标生志愿。在县区社会报名点报名的应届毕业生,以报名点为单位享受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我市首批省示范高中(淮南一中、淮南二中)面向全市分配,其中面向寿县的招生指标切块分配到寿县,由寿县教育局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市教育局审定后实施。寿县一中、安丰高中面向寿县分配。凤台一中面向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分配。淮南三中、淮南四中、淮南五中面向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高新区(山南新区)、淮南经济开发区分配。

省示范高中淮南一中、淮南二中到校指标中的80%作为基础指标分配到指定区域内的各初中学校,20%作为奖励指标分配到指定区域内的省特色(示范)初中、2015年后重新申报并通过市级评定的市特色初中、2016年度市德育示范学校、2015年初中学业水平质量优质奖及初中学业水平全科均分率优秀奖获得学校;凤台一中、寿县一中、安丰高中的指标分配方案分别由属地县教育局根据市教育局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报市教育局审定后实施。到校指标分配详见《关于分配2016年省市示范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通知》。

民族初中所在辖区内的省示范高中,在招生计划数内,从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而未达到省示范高中录取分数线的民族考生志愿中,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4名学生。

(七)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违反此规定的省级示范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的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它普通高中,市教育局将根据情节对其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还将通过中小学网络学籍管理系统强化对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监控和管理。

(八)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市教育局统一管理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其招生计划和办法由市教育局下达和批准。只有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前提下方可跨省辖市招生,而且要经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和生源所在市教育局备案同意,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民办普通高中要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对符合政策规定跨省辖市招收的学生,学籍建立须按照中小学学籍系统中的跨省辖市招生流程,由录取学校所在地和学生中考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和获得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严禁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学生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

(九)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严禁普通高中私自招生。

(十)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权益。流入我市随迁子女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招生政策,同样享有优质高中资源。回我市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与本地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2016淮南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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