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辽宁省葫芦岛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政策规定
关于录取
1、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市直各高中统招公费生的录取工作。市直各高中择校生、连山区所属世纪高中、杨家杖子开发区所属五高中和各民办高中的录取工作分别由各高中、连山区教育局和杨家杖子开发区教育办在市教育局统招公费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进行。市九高中和南票区高中在“南票地区高中”志愿中由市教育局与南票区教育局联合组织按考试总分平均录取。各民办高中录取工作自行组织(其中同泽高中200人由市教育局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到总分为200分的考生,不足部分由同泽高中自行录取)。
2、综合素质评定不合格的考生既不能录取为各普通高中的统招公费生,也不能录取为各普通高中的择校生。
3、市直普通高中录取新生的依据为初中毕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考试成绩、体育考试成绩、初二生物与地理统一结业考试成绩、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五项综合结果。
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以2011年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为准,每科考试成绩合格为5分、不合格及不参加考试为0分。其中首次测试不合格而补测合格者为4分。
市教育局将依据考生学业成绩(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综合(物理、化学)、文综合(政治、历史)学科)、体育考试成绩、初二生物与地理统一结业考试卷面成绩的50%、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及加分情况等所合成的最终总分,按录取办法向各普通高中提供统招公费生录取名单。
4、市教育局的录取顺序依考生志愿分两个批次录取:
第一批次为市一高中和市二高中;
第二批次为市实验高中、市六高中、市七高中、市八高中和同泽高中。
5、2011年市一高中、市二高中招收统招公费生采用“择优”与“定向”相结合的招生办法,其定向比例为80%。先录取“择优生”,然后按各初中的定向名额录取“定向生”。
定向分数线的划分:市一高中按市直考区报考所有考生的最终总分,从高到低,以第706名考生最终总分为基础,再下降40分为录取定向考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市二高中按市直考区报考所有考生的最终总分,从高到低,以第1412名考生最终总分为基础,再下降20分为录取定向考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定向基数的确定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其一是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其二是报考中师(不兼报普通高中的考生)、中专的考生;其三是教育行政部门上一年分配到各初中中职招生录取人数在当年的保留学生数。考生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成为定向指标的分配基数。
(1)考生必须全部参加初中升高中各学科的文化测试,文化测试总分不能为0分;
(2)体育考试成绩不能为0分;
(3)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总分不能为0分;
(4)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不出现任何违纪行为。
报考中师(不兼报普通高中的考生)、中专的考生由市招办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当年分配到各初中中职的指标及实际入学名单交当地教育行政基教部门备案,一年后的保留人数和学生名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教的科(股)室提供,各地基教科(股)室负责确定定向的有效人数。
定向到各初中的招生名额,按最低控制分数线未录满时,所余名额按二次择优办法录取。
6、在录取过程中,如果出现考生总分并列情况,则按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的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学业考试总分仍然并列,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的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仍然并列,则按语文、数学两科的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7、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规范择校生招生行为,择校生的招生数量要按今年招生计划所列的指标进行,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招生。各普通高中班额标准为45人,最大不超过56人,有条件的优质高中班额可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育,以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统招公费生录取后不报到的学生,由各普通高中在该校报名的择校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将其补足。择校生要在该校统招公费生最低录取分数的基础上,下降50分之内录取。个别生源不足的普通高中必须请示市教育局批准后再适当下调。
8、往届生报考普通高中,在其总分减去30分后按顺序录取。往届生按应届生报考,一经查实,对该考生按报考舞弊处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对考生所在学校给予取消一个当年定向指标的处罚。对统招公费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查出的往届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对考生所在初中减去一个下一年度初升高的定向生指标,市教育局不再补录其他考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