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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扬中中考加分优录政策规定

(四)优录政策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含见义勇为牺牲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子女,在录取时加20分投档。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子女,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3.从作战部队交流到其他部队任职不满1年和跨地级市以上交流任职不满1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录取时加5分投档。

4.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5.民族考生(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在录取时加5分投档。

6.受到镇江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以上优录对象如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只可按最高标准加分投档,不重复加分。所有优录对象均需填报《镇江市高中阶段招生优录呈批表》(附件2),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军人子女需持有关材料到镇江市军分区出具证明;民族考生需持有关材料到镇江市宗教与民族事务局出具证明;港澳台胞子女需持有关材料到镇江市台办出具证明),由考生所在学校报于中考5月27日前报招生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优录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所有优录对象必须在初中毕业学校醒目处公示一周,接受监督。2016扬中中考加分优录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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