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乐清中考加分照顾政策
五、照顾录取政策
(一)政策加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待遇。
1.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30分:
(1)烈士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2.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20分: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3.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以上除“因公牺牲军人”外,其余军人均指现役军人。
4.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4分: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民族考生;
(3)港、澳、台同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不重复加分。
5.根据乐清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夫妻双方均系农业户口,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在高中招生录取时加5分照顾;夫妻双方均系农业户口的双女户,其女在高中招生录取时加3分照顾。但根据乐计生〔2001〕15号文件,如属下列情形的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不享受加分照顾:(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行政机关单位职工或一年以上临时工的;(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镇(街道)以上企事业单位职工或一年以上临时工的。
2019年起,取消该项政策照顾加分。
(二)特长生加分规定
1.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可加6分。
2.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二等奖或温州市级一等奖者,可加4分。
3.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三等奖、温州市级二等奖或县级(市直)一等奖者,可加2分。
4.初中阶段参加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合格者,A级加4分;B级加2分。2015级起初中学生,不再享受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B级加分政策。
5.特长生加分项目另行发文公布。特长生加分项目秉承只减不增的原则,除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可以加分的项目之外,其余有关加分项目将逐步取消。
凡符合1-4项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在4月7日前向报名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由报名学校统一填写《乐清市2017年高中招生符合照顾降分录取条件考生汇总表》,并于4月12日前送市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后录入中招系统。符合第5项计生类照顾的考生将《乐清市2017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情况审查表》一式二份,经计生服务站审核盖章后,4月7日前送报名学校。报名学校将《乐清市2017年高中招生计生类照顾加分汇总表》电子稿于4月12日前发757881777@QQ.COM,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和审查表一起送教育局教育科,汇总表中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务必从中招系统中导出,以便教育科统一导入中招系统。符合特长生加分条件的考生,登记表及材料上送时间根据特长生加分具体项目文件规定执行。
属于照顾录取和特长加分的考生,须同时提交有关原始证件(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警人员子女、残疾军人子女须凭市民政局证明及证件复印件;各类现役军人子女须凭父母现役军官证及所在部队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并经温州军分区政治部确认证明;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凭父母一方在居留国取得居留证和护照复印件及市外侨办证明;港、澳同胞子女凭市外侨办证明;台湾同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凭市台办证明;民族子女凭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乐商回归人员子女凭市招商局有关证明。
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该生户口册原件及家长所在单位的证明和《人才居住证》原件、复印件(企业中高级外来技术人员为中高级职称证书)。
符合照顾录取、特长加分、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条件的考生审核结果,5月底前在乐清教育网公告公示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须知中的提到的表格都在乐清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yqer.cn/)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
2017年乐清中考加分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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