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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呼伦贝尔中考体质健康测试免考、缓考政策规定

免考、缓考规定
    (一)免考规定
    1、对完全丧失运动能力不能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考生(残疾必须是肢体残疾,如坐轮椅),凭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原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填报《呼伦贝尔市学生免予(斩缓)参加初中毕业升学体质健康测试申请表》,经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于考试10天前持残疾证、申请表、公示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统一到当地体质健康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予体育考试,体育成绩按30分计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总分。上述证明材料要装入考生档案,以备查实。
    2、对患有肾病、心脏病等其他各种疾病免修体育课的考生,凭旗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填报《呼伦贝尔市学生免予(暂缓)参加初中毕业升学体质健康测试申请表》,经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于考试10天前持医院证明、申请表、公示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统一到当地体质健康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予体育考试,体育成绩按18分计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总分。上述证明材料要装入考生档案,以备查实。
    3、对近期内因骨折或其他疾病手术后确实不能参加测试的考生,凭旗级以上医院证明(包括医学影像诊断书、手术缴费凭证等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填报《呼伦贝尔市学生免予(暂缓)参加初中毕业升学体质健康测试申请表》,经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于考试10天前持医院证明、申请表、公示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统一到当地体质健康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予体育考试,体育成绩按18分计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总分。上述证明材料要装入考生档案,以备查实。
    (二)缓考规定
    因伤、病、女生月经期等原因暂时不能参加体育测试的考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报《呼伦贝尔市学生免予(暂缓)参加初中毕业升学体质健康测试申请表》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考试中,考生因病、伤中止考试的,已考过的项目成绩有效,未考过的项目按无成绩计算。如申请缓考,须经当地体质健康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已考过项目成绩无效,在规定缓考时间内重新参加体育考试。如因病、伤确实不能参加缓考的考生,体育成绩按已考过项目成绩有效办理。申请缓考的考生,必须在考试规定时间前30分钟到考点考务办公室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由各旗市区体质健康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考生所在学校,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缓考时限不超过10天)按正式考试的要求严格进行。每个考生只给一次缓考机会,缓考成绩必须公示。
2010呼伦贝尔中考体质健康测试免考、缓考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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