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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金山区中考体育考试因残、因病考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五、特殊考生的考试及成绩评定
(一)因残、因病考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1.因残疾、伤病免修体育课且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均应办理免考手续。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金山区确定为: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的2所医院门诊办公室办理证明。由学校初审,报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审核,并报区县招办备案,申请表及审批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上述考生如身体健康状况好转,准备参加体育考试,须由考生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书,附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和区县体育考试工作小组同意后,方可参加体育考试。
2.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缓考者应另行参加补考,补考仅限一次。如因伤病仍不能参加补考的学生,须办理免考手续。 
(二)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
1.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升学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项目,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2.因伤病获准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所在学校学生日常体育考核平均分和所在区县学生统一考试15分60%分值相加计算,因伤病获准单项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该项目体育考核成绩按60%分值计算。
(三)对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认定
体育考试领导小组须对因残、因病申请免考的考生提出的申请事由组织医学专家进行统一审核,通过审核的考生名单须学校、教育局同时进行公示,具体办法由区县领导小组制订。
1.因残、因病考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1)因残疾或伤病,丧失运动能力或不能、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考生,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质机构或本市三级以上(含三级)医疗机构证明,可免予体育考试。金山区确定为: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的2所医院门诊办公室办理证明。
免考应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附件3),经班主任、任课体育教师和卫生保健教师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核并批准,于3月26日下午16:00以前由所在学校统一上交金山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金山区石化金一东路2号  1202室)。最后《申请表》及批准材料由金山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送金山区教育考试中心备案并存入学生档案。
上述考生如身体健康状况好转,准备参加体育考试,须由考生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书,并附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参加剧烈运动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和区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参加体育考试。
(2)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与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缓考者应另行参加补考,补考仅限一次。如因伤病仍不能参加补考的学生,须办理免考手续。
在本区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因临时临场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补)考。缓(补)考的考生应另行参加2014年4月19日缓(补)考,补考仅限一次(缓(补)考时间:2014年4月19日上午9:00在上海市金山中学进行)

2014上海金山中考体育考试因残、因病考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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