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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中考体育考试免考和缓考的政策规定

对免考和缓考的规定
1.在初中阶段参加省级体育比赛曾经获得过个人前八名或集体前五名的,以及参加市级运动会破记录的考生可免于考试,考试成绩记为满分。
2.因残疾或重大伤病,丧失运动能力或不能、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考生,需具有伤残证书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免予体育考试。免考应由考生及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免(缓)考审批表》(见附件2),经班主任、任课体育教师和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考试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3.在考试期间内,因伤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现场考试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经市教育局考试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准予缓考。缓考的考生要在中考文化课考试前参加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仅限一次。
(三)因残、因病免、缓考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
1.因残疾或患重大疾病全部丧失运动能力,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免考的学生。(1)残疾考生(指身残、侏儒症等)可申请体育考试的免试,经审核批准后按满分30分计入升学成绩。考生须填写免试申请表,提供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因患重大疾病而不宜参加体育测试的考生可申请体育考试的免试,考生须填写免试申请表、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病志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后按体育成绩的60%(18分)计入考生升学成绩。因意外伤病原因获准免考的考生,其考试成绩按考试总分的60%(即18分)计入升学成绩。
 2.缓考考生的成绩按补考测试实际成绩计算,没能参加补考的考生体育成绩记为0分,责任自负。
2010七台河中考体育考试免考和缓考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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