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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亦不过增一倍而止矣,或增三倍五倍而止矣,而户口则增至十倍二十倍,是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也。

然亦不过增一倍而止矣,或增三倍五倍而止矣,而户口则增至十倍二十倍,是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也。 出自清代洪亮吉的《治平篇

人未有不乐为治平之民者也,人未有不乐为治平既久之民者也。治平至百余年,可谓久矣。然言其户口,则视三十年以前增五倍焉,视六十年以前增十倍焉,视百年、百数十年以前不啻增二十倍焉。
试以一家计之:高、曾之时,有屋十间,有田一顷,身一人,娶妇后不过二人。以二人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宽然有余矣。以一人生三计之,至子之世而父子四人,各娶妇即有八人,八人即不能无佣作之助,是不下十人矣。以十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吾知其居仅仅足,食亦仅仅足也。子又生孙,孙又娶妇,其间衰老者或有代谢,然已不下二十余人。以二十余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即量腹而食,度足而居,吾以知其必不敷矣。又自此而曾焉,自此而玄焉,视高、曾时口已不下五六十倍,是高、曾时为一户者,至曾、元时不分至十户不止。其间有户口消落之家,即有丁男繁衍之族,势亦足以相敌。
或者曰:高、曾之时,隙地未尽辟,闲廛未尽居也。然亦不过增一倍而止矣,或增三倍五倍而止矣,而户口则增至十倍二十倍,是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也。又况有兼并之家,一人据百人之屋,一户占百户之田,何怪乎遭风 雨霜露饥寒颠踣而死者之比比乎?曰:天地有法乎?曰:水旱疾疫,即天地调剂之法也。然民之遭水旱疾疫而不幸者,不过十之一二矣。曰:君、相有法乎?曰:使野无闲田,民无剩力。疆土之新辟者,移种民以居之;赋税之繁重者,酌今昔而减之。禁其浮靡,抑其兼并。遇有水旱疾疫,则开仓廪,悉府库以赈之,如是而已,是亦君、相调剂之法也。
要之,治平之久,天地不能不生人,而天地之所以养人者,原不过此数也;治平之久,君、相亦不能使人不生,而君、相之所以为民计者,亦不过前此数法也。然一家之中有子弟十人,其不率教者常有一二,又况天下之广,其游惰不事者何能一一遵上之约束乎?一人之居以供十人已不足,何况供百人乎?一人之食以供十人已不足,何况供百人乎?此吾所以为治平之民虑也。
 

洪亮吉名句精选

治平至百余年,可谓久矣。 治平篇
能迎三十年前客,只有参天竹万竿。 过水西渡
又况有兼并之家,一人据百人之屋,一户占百户之田,何怪乎遭 治平篇
子又生孙,孙又娶妇,其间衰老者或有代谢,然已不下二十余人 治平篇
以二十余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即量腹而食,度足而居,吾以 治平篇
其间有户口消落之家,即有丁男繁衍之族,势亦足以相敌。 治平篇
然言其户口,则视三十年以前增五倍焉,视六十年以前增十倍 治平篇
遇有水旱疾疫,则开仓廪,悉府库以赈之,如是而已,是亦君、相 治平篇
试以一家计之:高、曾之时,有屋十间,有田一顷,身一人,娶妇后 治平篇
然一家之中有子弟十人,其不率教者常有一二,又况天下之广 治平篇

作者介绍

洪亮吉
洪亮吉洪亮吉(1746~1809),清代经学家、文学家。初名莲,又名礼吉,字君直,一字稚存,号北江,晚号更生居士。阳湖(今江苏常州)人,祖籍安徽歙县。乾隆五十五年科举榜眼,授编修。嘉庆四年,上书军机王大臣言事,极论时弊,免死戍伊犁。次年诏以“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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