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考试作弊必须更严更精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不正当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不正当行为的犯罪提供不正当器材和其他帮助的,构成组织考试不正当行为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情况严重的,处罚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表了《处理组织考试不正当行为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其中明确规定了大学入学考试等4种考试不正当行为是犯罪和相应的处罚。
考试尤其是国家级考试,是人们获得高等教育机会、职业准入资格、职场的重要途径。考试作弊严重损害了其他考生的切身利益,危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当不端者通过作弊获得与大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的职业准入资格时,结果是无法想象的。遗憾的是,近年来,考试作弊频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不断蔓延,危害越来越严重,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维持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养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刻不容缓。
在2015年11月实施刑法修正案(9)之前,欺诈本身只构成违法。即使有刑事责任的嫌疑,其手段行为也只能涉及贿赂、贿赂、非法使用窃听、盗窃专用设备等犯罪。这使得打击作弊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除了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和考试限制外,我们一直处罚不正当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不应该处罚不正当行为的终极目的行为,违法成本和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的收益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组织不正当行为的横行。
幸运的是,刑法修正案(9)发表,设立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销售、提供问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及时补充法律短板,严惩作弊行为更有名。考试作弊入狱近4年,权威数据显示,全国公安机关调查各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案件5000多起,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者数万人,检查参加考试的学生10万人以上,收缴犯罪器材50万人以上。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截至今年7月,不到4年,3724人因相关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数据不惊人,形势不严峻。另一方面,在大量司法实践后,也强调了刑法定罪量刑标准的原则、难以把握、法律适用存在很多认识分歧等问题。法律到底应该如何应用,需要破题。在此背景下,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考范围、情节严重、作弊器材、既遂认定标准、罪数处断规则。这对司法机关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既遂未遂,罪轻罪重,统一裁判尺度,有很大利益。
刑事打击作弊不仅要更准确,还要体现严字。新司法解释说,在作弊行为涉及多项犯罪时,根据重罪处罚的原则,强调国家考试以外的考试作弊活动可以根据情况适用于其他犯罪进行处罚,实现了对作弊犯罪刑法保护的全权复盖的大学入学考试、考试研究、公共考试等重点考试作弊犯罪直接提高量刑的考试工作人员组织作弊从严格处罚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财产刑的适用力,加大了这样的犯罪者在经济上不偿失,难以重新操作旧业。
本次司法解释不仅符合大众诉求和现实需求,还符合刑法理论和刑罚理念。司法解释的出台,期待刑罚之刃更加锐利,产生更强的威慑力,同时提高防篡改法律体系整体的完善,通过良法治疗维持各种考试秩序,维持众多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者:舒锐系法律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