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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程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最大程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校需要做的,不应是随意设置性别限制,而是要最大程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赋予她们同等的选择权和发展权。

近日,民间公益组织“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今年有71%的“211”高校,在部分专业设置了招生的性别限制,比去年上升了7个百分点;而被列为例外的特殊院校(专业),更成为性别限制的“重灾区”。这些院校(专业),大多偏向于要男生,不少院校还在招生章程中明文写入“不适宜女生报考”等文字。

虽然数据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证实,但是从中反映的高校招生性别偏好的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事实上,从2013年起,教育部便规定,除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招生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但从实际招生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有增无减,不得不令人引为憾事。笔者以为,就女性受教育权而言,我们不仅要形式上的公平,更要实质上的公平。

就在这份报告发布的同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指出中国男女受教育差距明显缩小。其中数据显示,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为52.1%和51.6%,已经超过了男生的比例,甚至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也增至36.9%。由此可见,国家在推行性别平等,让更多女性接受教育方面,的确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成绩固然可喜,但是对高考招生中存在的专业报考歧视问题,依然值得我们关注。

从高校角度来看,也许的确考虑到专业的特点,并不适合女性报考,比如艰苦行业类的专业,如采矿、地质、航空、航海等,因为这些专业学习期间就可能需要外出调研,毕业后工作更是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从生理条件来说,相对而言,男性可能更有优势。从保护女性的角度来说,这个考虑似乎也可以理解。但剥夺选择的权利,认为女性不适合这个行业,这显然是一种陈旧的固化思维。事实上,巾帼不让须眉的例子比比皆是,她们在某些艰苦行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取得的成绩,让许多男性望尘莫及。而有些专业,高校只是仅仅考虑性别平衡,就有些过犹不及了。如报告中显示,某校2015年提前批阿拉伯语和马来语专业只招男生,这就显得有点无稽之谈了。我们可以引导和吸引更多的男生来报告该专业,但并不等于就要剥夺女生报考的权利。

其实,除了国家规定的少数特殊院校(专业)外,比如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选择专业的权利,还是要尽可能地还给学生。不能因为人为地认为不合适,或平衡专业性别比例,或按用人单位的要求等,就剥夺了学生选择专业的权利。这不仅违反了《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也违反了我国《宪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权利,不仅是接受教育的权利,更是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这就包括了平等选择专业的权利。

基于目前情况,一方面,对于教育部规定的特殊院校(专业),需要作出必要的论证,进一步让限制报考专业具体化,不应给高校留有太多的模糊空间;另一方面,对于高校专业报考的歧视行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防止歧视行为的出现,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追责,同时社会、媒体也要积极参与监督。

笔者以为,高校需要做的,不应是随意设置性别限制,而是要最大程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赋予她们同等的选择权和发展权。如此,女性受教育权在形式公平的基础上,才能走向更高层次的实质公平。

211工程简介:

“211工程”,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于199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后正式启动。“211工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国家立项在高等教育领域进行的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重点建设工作,是中国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举措、中华民族面对世纪之交的中国国内外形势而作出的发展高等教育的重大决策。
199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211工程”正式启动。
200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十五”期间加强“211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1年12月30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十一届全国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时表示,“211”工程和“985”工程的规模已经稳定,不再新设这两个工程的学校,同时为了注重学科导向,引入竞争机制,实施了“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对非“211”学校的国家重点学科予以支持。
2016年6月,教育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宣布《“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失效。
“211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整体条件、重点学科和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大部分;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各“211工程”学校成立项目法人组织和落实项目法人代表,有关省(区)主管部门成立“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形成中央、省(区)和学校三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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