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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学生溺水死亡的必要举措

防范学生溺水死亡的必要举措

进入暑期以来,各地发生多起学生溺水死亡事故,死亡学生大部分居住在郊区和乡村,地点多集中在海边、水库、水塘等安全管理相对薄弱的场所;出事时间多在白天,事故发生时多无有效监护人在场。

人们在扼腕叹息之余,更多地把批评指责的矛头指向政府、学校和社会,认为政府应在海边、河塘、水库等地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学校应加强学生暑期安全教育,社区或村委会管理人员应在事故多发、学生常出现的水域附近加强巡逻。

不能不说,这些指责都有道理,也确是防范学生溺水死亡的必要举措。但是,仔细想想,溺亡学生的父母就没有一点责任吗?笔者以为,暑期防范学生溺水和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应更多强化父母的监护责任。比如,美国法律就明确规定,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时刻对孩子的安全负责,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置12岁以下的儿童于无人看管的状况。在美国,在儿童活动较多的公共场所,父母更要随时关注孩子的行动,稍有疏忽则可能受到“警告”。

因此,笔者郑重呼吁,有关部门应从法律上强化父母对孩子安全的监护责任,不能孩子一出事,就把一切责任推向政府、学校和社会。

溺水简介:

淹溺,是指人淹没于水中,由于水吸入肺内(湿淹溺90%)或喉挛(干淹溺10%)所致窒息。如为淡水淹溺,低渗水可从肺泡渗入血管中引起血液稀释,血容量增加和溶血,血钾增高,使钠、氮化物及血浆蛋白下降,可使心脏骤停。如为海水淹溺则高渗海水可通过肺泡将水吸出,引起血液浓缩及血容量减少,电解质扩散到肺毛细血管内导致血钾及钠增高,肺水肿。淹溺引起全身缺氧可导致脑水肿。肺部进入污水可发生肺部感染。在病程演变过程中可发生呼吸急速,低氧血症、播散性血管内凝血、急性肾功能衰竭等合并症。此外还有化学物引起的中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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