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学院的全称是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大学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如学生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则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如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国家及学院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则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学院作为财政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具有专科、成人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2018届本科毕业生,22个专业:金融学,国际经贸,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软件工程,金融管理,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税收,人力资源管理,保险,投资,英语,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五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择优录取。二、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编制、报送、校核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3.编制并寄发招生简章,拟订学院招生工作的原则;4.组织招生宣传,做好招生工作,做好各类咨询、接待工作;5.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负责招生工作的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6.负责招生工作的信息发布、资料整理和年度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3章计划和录取第九条哈尔滨金融学院的录取工作,是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组织,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录取制度。10.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哈尔滨金融学院结合学院实际,编制并报送分省(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后,予以公布。第11条入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分配专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不符合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被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第12条学院认可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机关所定之加分政策,考生之专业成绩以加分后之成绩为基准。对成绩相同、志愿相同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要求,按单科成绩进行检索排序。第13条各系各科各科考试之体格检查,依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订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办法》之规定办理。男女男女比例不受专业限制。其他第十四条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本、专科学生转学时间为第三学期,转学率原则上不超过专业人数的10%。详细要求可参见《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籍异动管理(试行)实施细则》。15.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和培养要求,本科金融学、国际经贸、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软件技术、英语等十个专业的学生应报考英语专业,其中部分专业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其他语种的学生应谨慎报考。16.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文件规定,一般专业的本科学费标准为4500-5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的本科学费标准为16000元/生.学年,特殊专业的本科学费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其具体实施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第17条学校设有优等生奖学金(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三等600元/年)、优等生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优等生奖学金(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学校特困补助金(1000元/年)等多项制度,可帮助特困生申请银行助学贷款。第18条学院应透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及录取结果。学校网址:http://www.hrbfu.edu.cn,咨询电话:0451-86143166E-mail:hjrzsb@126.com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学校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入学条件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第20条本章程之解释,由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办理。第21条本章程自公布日起生效。如与本章程有抵触,学院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本章程为准。第22条本办法依教育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调整而作修改。如果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政策有冲突,则以上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