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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经贸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为确保山西经贸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山西经贸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经贸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一、总则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西经贸职业学院的普通高职招生。二是山西经贸职业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概况:(一)学校全称:山西经贸职业学院(二)学校代码:14177(三)办学性质:公办(四)办学层次:高职(五)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六)学习形式:全日制(七)颁发毕业证书:山西经贸职业学院(八)办学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1号;南校区: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三段629号第二章录取规则第四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学生调阅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本办法所称第一志愿,是指各高等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按照考生所填报的院校志愿的顺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的第一志愿考生,不在本办法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分高者优先录取,分低者依次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考生的专业成绩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如考生提交的专业志愿没有被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以调至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以进行退档。职业志愿不设等级差。第7条美术专科学校:以考生美术专科学校统考成绩为准,以山西省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准,按志愿及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第8条加分学生之录取,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机关及招生考试机构之加分或降分规定办理。第9条男女比例:没有限制。第10条我院只有英语教学。第11条我院依考生志愿进行专业划分,对于选报不足30个专业的考生,原则上不予开班,经征询考生意见后进行内部调整。第3章第12条向已被录取的考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招生结果以教育部要求和省统一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在我院网站上公布。第13条新生应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14条我院对考生体检之规定,依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准则之规定。新入学的学生,统一由我院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学院《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15条学费之收取,应依属地原则,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所定标准。每一学年,文史和理工类专业学生的学费为4000元,艺术类学生的学费为4800元。第16条学院原公布之招生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有抵触,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18条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1号,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办邮编:030024电话:(0351)6338595,传真:(0351)633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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