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术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一、总则第一条四川美术学院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建校于1940年,代码为10655。为确保四川美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3条四川美术学院之招生,应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估、择优录取为原则。第三条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第2章:组织和人员第五条四川美术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并对招生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入学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长由学院院长担任。第6条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为本办法之组织与执行机关,负责本办法之执行事项。第7条四川美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第3章美术专业考试第八条根据生源的地域结构和分布情况,我校在全国设立美术专业考试考点,考生可以就近报考。报考艺术学(美术史论、艺术策划与管理、艺术与文化遗产)、艺术设计(设计史论、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只需参加我校美术专业的考试,艺术类考生只需参加该专业的考试。第10条申请我校其它专业之学生,须于其所在省招办举办之美术类专科学校统考中,并于该所单独举办之美术类专科学校统考。艺术专业考试分造型、设计、书法三个类别,可兼报,单独进行专业考试。形体专业考试科目有素描、色彩、命题人物组合三科,设计专业考试科目有素描、色彩、设计基础三科,书法专业考试科目有书法临摹、书法创作、版画设计三科,各科成绩均达到100分以上。第11条全国各考点之试卷,均集中于全校实行闭卷考试,学校纪委将现场监督整个考试过程,以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试质量。第五条四川美术学院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招生制度,在教育部领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第13条四川美术学院为全国招生,各科均以文理兼收为原则。第14条经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要求,无色盲、色弱等现象,学校根据考生的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和所报志愿,综合衡量,择优录取。一、绘画、雕塑、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摄影、建筑学、风景园林、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与科技、美术教育等专业,外语单科成绩、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合格分数线后,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以文化课成绩/7.5×30%+专业课成绩/3×70%为综合分数计算方法,其中新媒体艺术专业方向侧重于培养跨学科、跨媒介的复合型艺术人才,要求有较高的文化理论素养,欢迎文化课成绩较好的学生报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原则上不低于400分。二、书法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外语单科成绩、文化课总成绩和专业课总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分数线,按文化成绩排序,综合考核,择优录取。三、艺术学(美术史论、艺术策划与管理、艺术与文化遗产)、艺术设计(设计史论、展览策划与管理)专业录取时,语文、外语单科成绩及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文化考试最低控制分数线,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原则上文考成绩须达到省二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四、凡首次报考我校造型、设计专业的考生,其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三科总分数达到260分及以上,或高考文化成绩达到550分及以上(原分数),我校将优先录取,并适当降低外语单科成绩,录取专业以考生专业成绩为准。五、公共艺术学院设在四川美术学院黄桷坪校区,其它院系设在四川美术学院大学城校区。第15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四川美术学院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新生进行专业复查和专业复试。对不合格的考生,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并向考生所在的省级招生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第16条申请文化考试者,外语语种不限,但须以英语授课,并应于入学后一年内完成。第17条各校之招生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之规定,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对因学生或家长轻信他人所作承诺而产生之后果,各校概不负责。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毕业,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四川美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通过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相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第19条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特别优秀者,可获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生2000-4000元。学院还为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新生特别奖、高考文化成绩特别优秀、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按一定比例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第20条学杂费及住宿费,依物价机关核定之标准执行,理论类专业学杂费标准为每学年8050元,其他专业学杂费标准为每学年13800元—15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800元—1200元。第21条四川美术学院占地1200亩,分为重庆市黄桷坪校区和重庆市大学城校区。学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108号,邮编:400053;大学城校区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大学城四川美术学院,邮编:401331。招生办电话:(023)65921056,传真:(023)65921055,地址:http://zsb.scfai.edu.cn。第22条四川美术学院为高等美术专科学校,人才培养费用昂贵,请考生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慎重选择。第23条本章程由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