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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为贯彻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障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学校的校名叫北京外国语大学,学校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二号,邮政编码100089。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级重点大学,是“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也是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学校以其鲜明的外语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招收和培养了包括普通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以及各级各类留学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组织机构第五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长、纪委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学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高校招生办公室是高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高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第3章招生计划第七条我校本专业在各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及有关报考要求,将由各省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分别向社会公布。第4章录取规则第八条我校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当年发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由省招考办组织实施。我校高招网上远程录取分为提前批次录取和第一批次录取两种形式。除了小语种专业提前批招生外,学校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提前在北京地区招生,由考生自愿报名,提前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英语口试、专业面试和高考。招生院校在录取时主要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同时参考英语口试和专业面试成绩。京外省、直辖市高考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须填写高考志愿表中的提前批次志愿。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学校将提前在各省、市、自治区进行招生,不再单独组织英语口试和专业面试。第10条学校依各省、市、自治区之生源状况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20%;对志愿为平行志愿之各省、市、自治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05%。11.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按实考分数的顺序依次录取。当实际高考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获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如果没有获得政策性加分,则按相关科目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依次录取。第12条第一志愿专科学校录取,依各省、市、自治区之考试成绩,依实际考试成绩排列,由高至低,按专业志愿顺序排列。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取消录取资格。第13条第一志愿之专科学校录取不满者,依参考志愿及征集志愿之顺序,依第一志愿之平均分,不得低于第一志愿之平均分;第一志愿之平均分,如未满第一志愿之专科学校之专科学校之专科学校录取不超过本校专科学校专科学校专科学校之专科学校计划总数1%,且专科学校之专科学校之专科学校学生,保证服从专科学校之专科学校调剂。第14条各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15.根据《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学科专业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等耳鼻喉科疾病,影响发音或有听力障碍者,不能报考。第16条本校招生专业,除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语种及中学所学的相应语种外,其他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根据我校学科专业特点,除省招生办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外,其他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并取得合格成绩。英语口语测试的组织、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我校不单独组织。第18条我校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要求为AB,即文科要求文科A,其他学科要求B,理科要求物理A,其他学科要求B,考生入档后按分数高低排序。第19条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时,按“分数清”原则录取。第20条保送生及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依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章程执行。其他第二十一条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收费标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体育、音乐侨生、港澳学生和台湾省学生的收费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按照不同的住宿条件,学校对在校学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每学年收费750-1200元。学校的专业介绍、奖学金和贷款政策等详细情况请参见当年的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学校网址:http://www.bfsu.edu.cn,本科招生网址:http://joinus.bfsu.edu.cn,电子邮箱:bwzsb@bfsu.edu.cn,咨询电话:010-88816254,88816481。第24条校务委员会之议事规则,由校务委员会通过。第25条学校以往招生工作之规定,如与本章程有抵触,以本章程为准。第26条本章程之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处。第27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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