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为了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教,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2009年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英文译名:CollegeofSichuan,学校代码:14175。学校名称: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地址:成都市外东河中路351号;第3条四川城市职业学院为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职院校。学校是一所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高职教育为主体,同时兼顾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和岗位技能短期培训的普通高职院校。第5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的发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本校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后,通过考试(考核),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并通过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具印发放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组织机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全日制专升本学生的招生工作。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主管入学工作的领导担任。它的具体职责是: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2、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规定;3、决定学校招生计划的分配;4、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专升本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教育理念、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2、负责学校生源调查工作,并预测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方案;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研;4、负责生源基地的规划和建设;5、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设立考生咨询、来信、来访和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的有关问题或举报。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应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第10条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该计划之制订,应以所在省(区、市)之专业需要为主要依据。省对等交流计划由学校院长办公室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后实施。第11条学校在四川省及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由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络和《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上公布。录取办法第十二条学校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当年的招生政策,负责处理与录取有关的遗留问题。第13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数量与计划数量之比一般为1.2∶1。14.学校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将投档成绩作为招生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第15条除招生计划中明确规定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考试,但新生进入非外语专业学习,英语作为教学语种。凡招生时对外语专业有单科成绩要求的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生填报的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在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第16条对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17条专业要求:旅游英语、旅游管理专业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58米,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68米。第18条学校对申请入学之往届生及应届生,应一视同仁,不限男、女比例。第19条普通科之招生原则:1。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之考生,第一志愿之生源不足者,得以非第一志愿方式录取。第二,进入第一专业的考生,其专业录取原则:总分优先,第一志愿优先,按调档顺序,由高到低排序,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以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为依据,依此类推;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等级差;当考生全部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原则,向尚未满额的其他专业调剂;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将进行退档处理。第20条艺术类专业之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1、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本学院艺术类所有专业之考试成绩均以生源地省级(直辖市、自治区)“联合招生考试”中之专业成绩为准。第二,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省(区、市)招生最低控制线和艺术类专业招生最低控制线,艺术类专业的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将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严格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第三,艺术类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我校在四川省、山东省、湖北省艺术类招生的各类考生的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美术类专业综合成绩=文化+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和文化(艺术类考生还应包括专业)综合成绩进行复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5章招生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学校选派严格遵守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第23条招生宣传及录取人员,均须参加学校举办之招生政策、法规及技术训练,招生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有直系亲属参加2009年国考或省与学校举办之各科考试。六、收费标准及其他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在入学和在读期间,必须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学校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入学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第25条退学:依《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退学退费办法(试行)》办理。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在设立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措施的同时,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了各种便利。同时,鼓励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第7章招生咨询及录取资料查询第二十七条学校在录取时,会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第28条本校招生办可透过下列方式查核或谘询招生资讯:1)教育网:http://www.scuvc.com(公众网)http://202.115.202.27(教育网)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招生办:028-84683030,84683131(可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