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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发〔2014〕35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名称: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授予学位的院校名称: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授予的学位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第3章招生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第十一条学校应成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订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确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招生计划,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12条招生处为招生委员会之执行机关,主要职责是:拟订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及办理一般全日制专科(高职)之招生事宜;第13条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严肃招生纪律,杜绝腐败行为。招生过程中设立了信访组,并有专人负责处理考生的投诉、申诉和申诉。第4章招生计划,第十四条各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15条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升本、“根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和“3+专升本”两个批次。省考批次是根据各省的文件要求决定的。第5章录取规则第十六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制度,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的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第17条本办法所称专科,是指以文科、理科、艺文三科之专科性科目为基础,以专科学生之学业成绩为基础,依各省招生委员会所定之最低控制分数线,依专科性学生之学业成绩为基础,依高职分类考试成绩为参考,编定之。第18条依生源情况确定录取比例,一般控制在100%-120%之间,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有关省份的投档办法。第19条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投档要求的,按考生志愿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第20条申请广东省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等3个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其中至少一门成绩达到C及以上水平。申请普通高考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科成绩均在D级及以上,其中至少两科成绩均在D级以上。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突出者可优先录取。在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相关专业基本知识(模块)的考生。第21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为先。按照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由高到低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数满的,按照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录取,类推计算,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的专业填报顺序,投档总分相同的考生,按照考生的排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第22条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3+专业技能证书”录取原则。省级招生办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课录取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第一专业志愿数满时,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依次类推。投档总分相同时,按专业排名依次排序录取;第23条申请普通高考、「依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高职分类考试之考生,在全部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如依专业调档,则依考生投档总分及单科成绩相加之专业调档,或依招生计划所列之专业调档,或依退档处理。第24条公费外语为英语者,应慎重申请,以非英语语言为准。第25条普通高考美术专科学校录取时,以文化成绩与省术科统考成绩双线上线为依据,按文化课高考总分与术科统考总分合成排序进行投档。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考生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按照综合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考试成绩相同的顺序,对考生成绩相同的学科进行排序。第26条当年度经省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项目予以认可,加分金额适用于专业类别。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各项优录条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给予优先录取。第6章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考生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统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如果他或她能独立生活,并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合格线,则可以正常入学。第28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继续学习已录取专业的,应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并将其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第7章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按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杂费标准:学杂费和住宿费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学杂费和住宿费审批手续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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