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网

当前:首页 > 高考网 > 高校信息

中山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以供参考。第二条中山大学以“德才兼备,人尽其才,人尽其才,人尽其才”为人才培养目标,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2章学校基本概况第三条学校名称:中山大学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585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校区南校园、北校园、东校园)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校区)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第七条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第八条办学历史及战略目标:中山大学由孙中山先生亲自亲自创办。2001年,原中山大学与中山医科大学合并,成立中山大学。建设具有鲜明特色、融合发展、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世界一流大学是学校的战略目标。九、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习,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中山大学学位证书。组织机构: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并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定。11.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吸收教师、学生、校友等代表参与,发挥民主监督与管理作用。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制度,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第13条招生办公室应视需要成立招生宣传小组,赴各省(区、市)。招生办负责协助招生办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第4章招生计划,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条件,确定各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其他要求,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15条学校保留之计划,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用来调控生源质量和解决同分录取等问题。第16条学校以统一代码10558为单位进行招生。第5章录取规则第十七条我校将根据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决定录取比例。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招生计划的105%以内进行调整;实施非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按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进行调整。已经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只要政治思想考核合格,体检合格,并服从专业调剂,不能退档。本规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分数优先,无专业志愿级差。第18条调档时,依教育部规定,各省(区、市)教育主管机关得核准学生之政策性加分,但原则上累计分数不得超过二十分,且考生之高考成绩不得低于生源地省级(区、市)本科院校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第19条专业录取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如实际高考成绩相同,但招生计划不足,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执行。对进入考场的考生,按专业进行排序,采用2分、1分、1分、1分、1分、1分的级差录取,即第二志愿减去2分,第三志愿减去3分,第四志愿减去4分,第五志愿减去5分,第六志愿减去6分。第20条考生之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依成绩调剂至其他专科学校,依成绩调剂至其他专科学校;如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医学生只接受那些有这种志愿的考生。护理类专业录取提前批或单独批次,入学后不得转到其他专业学习。第21条非平行投档省份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且需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平行投档省份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计划,由学校向生源充足的省份(区、市)调配。第22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由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第23条招生专业不限应试人员之外语语种,除外语专业、核工程与核技术专业(中法合作办学)外,其他专业之教学以英语为第一外语。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新生入学后,凡体检不合格的,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第25条民族班之招生,应由投档成绩不低于本省(区、市)本会提档分数线40分之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26.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和录取,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7条贫困地区国家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招生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第28条学校自主招生、大学专升本(农村学生)、综合评价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均按教育部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第29条台侨、澳门保送生、澳门单招、香港单招、香港免试生、台湾保送生之招生办法,依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办理。第6章附则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复查其入学资格。审核不合格的,按照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第31条学校依学科门类而招收之专业,入学后,依其所在院系之培养计划及要求,分设各专业。第32条各系各科考试之报到及后续训练,请参阅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或致电我校招生办公室及各系查询。第33条学生之住宿及学费,依广东省教育厅及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第34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助学措施,依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及我校有关规定办理。第35条中山大学招生办执行职务监督招生工作,纪律检查机关执行专责监督职责。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第38条本章程四月二十六日经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37条本细则由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邮编:510275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传真:020-84111598招生咨询电话:020-84115582中山大学网站:www.sysu.edu.cn

关闭
CopyRight 2017 | 语文360网 | 邮件:| 鲁ICP备150236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