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为规范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本章程。学校名称及地址第二条学院全称:上海海关学院(国标代码10274)第三条学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邮政编码201204)第三条学校性质及办学层次:上海海关学院为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学生。第5条学院的上级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4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招生方案;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讨论和决定重大招生事宜。学院设有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察,严把招生工作的阳光公示关、录取审核关,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接受考生投诉。第8条学院设有招生办公室,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贯彻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条例和办法,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织招生工作的实施。大学本科招生专业:海关管理、物流管理、审计、国际贸易、税收、法律、英语等,共9个专业。第10条学生毕业后,应面向社会自主就业。在公务员招考中,海关管理专业毕业生毕业后报考海关管理岗位,必须严格遵守报考当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政策和规定。第6章招生计划第十一条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招,本科招生人数500人。第12条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应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之规定办理。第7条申请条件第十三条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第14条学校之人才培养计划,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之考生慎重报名。第15条应试人员之身体条件,依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办法之规定办理,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男不少于168厘米,女不少于158厘米,体形匀称;(二)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0.6(标准对数视力4.8),无明显视功能障碍;(三)五官端正,脸部无疤痕及其他明显缺陷,无各种残疾;(四)无各类急慢性传染病。八、录取办法第17条教育部及海关总署之有关规定,经海关管理专业录取之女生比例不得超过30%。第18条学院依学生之高考成绩,依其所报之专业志愿,依高考成绩从高到低,以电脑远程网上录取,并于省级招办办理。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中没有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者没有填报专业调剂,将被视为退档;如果考生不服从,将不再接受专业调剂和退档。第19条考试成绩相同者,以单科成绩高者优先。文科考生先看语文成绩,如果语文成绩相同,就看英语成绩,如果英语成绩相同,就看数学成绩,如果数学成绩相同,就再看文科的选考科目;如果理科考生先看数学成绩,就看数学成绩相同,就看英语成绩,如果英语成绩相同,就再看语文成绩相同,就再看理科的选考科目。九、学历(学位)证书颁发第二十条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达到毕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发给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第10条学校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学校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每学年5000元(不含教材费等),住宿费每学年1200元。第11章新生入学和助学贷款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的复查。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学院将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学籍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第23条大学承诺,绝不允许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退学,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新生,持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申请缓交学费;获得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业成绩和家庭经济状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第12章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招生监督小组、招生办公室按照招生章程,履行职责。第25条学院进一步完善“阳光高考”的信息管理与服务,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及社会信誉。第二十六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如有违反招生原则和纪律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立即予以纠正。学院的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检举人进行保护。招生办负责受理考生的申诉、来信(电)访。学院接待地点:学院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二)纪检信访电话:(021)28991034第十三章咨询及联系方式: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021)28991053,28991054(二)电子邮箱:zsb_zx@126.com(三)学院网址:http://shanghai_edu.customs.gov.cn第十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