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为保证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2018高考招生章程》。学院性质及地址(一)学院名称(二)办学层次(三)学制三年(三)学校代码(13772)学校地址(五)学校地址(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五)学校地址(五)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六)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七)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七)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八)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九)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十)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一)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二)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三)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三)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四)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五)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六)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六)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七)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六)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七)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七)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七)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八)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十八)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现有设备制造、生物化工、电子信息、文化艺术、资源环境与安全、医药卫生、土木工程、金融商业、能源动力与材料、交通运输等10个专业大类,形成了工科为主、工商业、医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在过去的三年中,学院先后承办了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全国机械行业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大型综合性竞赛活动,参加国家和省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共获得3项以上国家三等奖,7项国家二等奖,20项省级一等奖,27项省级二等奖,2016年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学校与国内外800多家央企、大型外企、民企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毕业生以“敬业精神好,综合素质高,动手能力强,就业适应快”倍受用人单位的青睐。分省分专业计划和学制(一)分省分专业计划:我院2018年省内专科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其他要求,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的分配原则和办法由学校研究决定。学制:三年期四、录取规则(一)高职院校分批次录取,录取工作在省级招办的组织和监督下进行,实行计算机远程在线录取。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体检中取消乙型肝炎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对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原则上根据考生的分数高低、综合素质等确定体检专业。如果考生分数相同,则按照先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以此决定每个考生在各自组别中的名次。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在常规志愿录取结束后,学院会向社会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和额外的招生计划,并开展第一次志愿录取;如果仍然有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则开展第二次志愿录取。报名参加考试时,所有未被确认参加考试的考生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学费标准:学院严格执行福建省有关收费规定,按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具体分专业学费可登录学院招生网站查询;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为加强高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了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取了监督、投诉等措施。校长任组长,下设招生办公室。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学院的信誉。高校招生工作在院纪委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投诉电话:0594-76580667659335七、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一)省招办统一公布。我院将于录取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入学与毕业(一)新生凭我院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报到,入学后,学校对新生的入学资格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如发现学生有不符合入学条件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还其学籍。我院积极采取奖、助、补、缓、贷等措施,帮助特困生学习,具体详情请登录学院招生简章或浏览学院网页。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通过教育部电子注册,颁发证书学校名称为:"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通过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学生,还可获得相应专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我院招生信息的联系方式,可登陆我院网站查询,也可拨打我院招生咨询电话。0594-8166999(兼传真)7655016咨询QQ:239330836128749621微信名: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fjptmzw1学院网址:http://www.fjmzw.com/电子邮箱:mzwzsb@163.com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