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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普通本科院校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确保普通本科院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学校名称:湖北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法定代表人:骆家宽。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路15号。三是学院为省属全日制本科院校。第4条学院录取对象:参加2008年全国普通高考及高职高专教育的考生。第1章组织及职责第五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院的常设机构,由其下属的招生科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6页的联系电话是:(027)87588821,8758825,(027)87587800。第7条网站:http://www.hubstc.com.cn第8条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察。第2章招生计划第九条学院按省招办公布的当年湖北、河南、山东、新疆、陕西、江苏等六省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10.在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考生的志愿情况,适当调整文理兼艺术专业的录取比例。第3章报名条件第十一条所有考生均须参加户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美术考生须参加湖北省2008年美术专业联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二条学院对考生档案的调阅比例一般为1:1.2,如果没有特殊要求的话。第13条学院优先招收第一志愿考生。没有我校志愿的考生不予录取。第14条学院鼓励高分考生进入本校学习。达到本科毕业水平的考生,可以选择专业。第15条录取原则为:以考生专业第一志愿为依据,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第16条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第17条学院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并与往届生、应届生享有同等待遇。第18条湖北省招办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亦可透过网上或电话查询录取结果。第19条学生毕业后,由学校发给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第5章新生入学手续第二十条新生应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未或不能按期请假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第21条依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应缴交学杂费及其他费用。学校各类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当年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回。第22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于三个月内,进行体格检查及复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23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在入学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持家庭贫困证明向当地县市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为了鼓励学生努力上进,学院设立了新生奖学金和年度优秀奖;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成绩优异的学生,还设立了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第24条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章程的解释。湖北省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院长骆家宽(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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