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为规范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的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融智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名称: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时间及批准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系经教育部批准于2001年6月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为教育部8号文件所规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独立学院。学校的性质和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国标代码:13590办学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尚文大道906号,邮政编码:401320,学校网址:http://www.cqrz.edu.cn,学校网址:http://www.cqrjy@cqrz.edu.cn。总面积约676.4亩,建筑面积约20.038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056万元。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标准,取得毕业证书,可获得国家承认的,并通过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可授予融智学院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质量、人才需求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制定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招聘专业(类)、招聘计划、招聘批次等以省(市)招聘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第4条金融学类(金融学、投资学、保险学、信贷管理、经济金融)、经济贸易类(国际经贸、贸易经济)、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国际商务、物业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均为我校的主科。入学后,按学校规定的各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详细情况请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规则:学校按照教育部和相应省(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行招生。入学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各专业男、女不限比例。对于实行“连续志愿”的省份(市)、区,我校将按照考生在所填报的省份(市)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直到计划完成为止;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市),我校将按照有关省(市)的规定执行;3.考生的专业录取分数优先,服从志愿的原则(特殊情况除外)。在投档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的情况下,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自行调剂到本省(市、区)未按计划录取但符合录取条件的专业,直至录取为止;4.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规则。浙江省实行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省有关政策执行。6.江苏省对投档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要求是:CC(选考科目)4C(必考科目)1(技术科目),进档后的成绩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分数”。七、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我校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整生源地线生源失衡状况,占计划总数的1%。六、各专业的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用外语只开设英语。第7条健康状况要求:考生须遵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各专业招生的具体要求和限制见当地省(市)招办发布的招生计划专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新生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处理。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入学时,一经发现并核实,高考作弊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九、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为准,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依专业不同,学费标准分别为:每年·生14500元,每年·生15000元。校企合作培养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专业,甲骨文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15000元/年·生,以上专业均为校企合作课程,按照渝价〔2009〕76号文件规定,学校另收2000元/年的培训费,考生自愿报名,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否则取消报名资格。第10条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离校,实际住宿时间以《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准,学生退(转)学,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11.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使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科学研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种单项奖学金;根据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通过评优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通过申请评审获得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生源地属地原则申请助学贷款;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事宜,如需办理招生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联系,否则后果自负。本章程经学校核准后实施,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