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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为规范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二、学校的全名:内蒙古医科大学。第3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10132。学校地址: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五是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组织机构第七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招生、教务、学生、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第8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与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普通本科、高职院校招生日常工作。第9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第3章录取规则第十条内蒙古医科大学的招生录取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实行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的录取规则,区外考生按优等成绩录取。第11条英语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且英语单科笔试成绩达到100分(按150分计算),听力成绩合格。此外,本科三批各专业招生后外语专业只开设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名。不限其他专业外语语种。第12条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试,择优选择专业(所选专业的范围和人数由当年内蒙古医科大学民族预科生升入本科专业的分流方案确定)。第13条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考生投档后参加第二次考试,不影响第一次考试成绩。15.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没有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的,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16.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函〔2010〕2号)。第17条考生之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格检查不符合专业要求,且其他专业符合录取标准,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第18条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学生,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其他20.学校执行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本专业学生学费标准。第20条专业介绍及招生计划详情,请参阅本年度招生章程。第21条授予学位之学校名称:内蒙古医科大学。第22条颁发学历证书之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第23次电话联系:0471-6653318,6636929,6653317。第24条学校网址:http://www.imm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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