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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学校的全称:南宁学院(国标代码:11549)。校址:广西南宁市龙亭路8号(邮编530299)。办学类型:南宁学院为经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办学层次:学校以本科、专科教育为主,普通本科层次包括普通本科、艺术(美术)专业和普通专科生三个层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后,学生学业结束,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第6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南宁学院全日制专科学校及专科学校之专科学校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南宁学院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全日制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需要负责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咨询等工作。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学校纪检室),对招生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第3章报名条件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招办有关规定执行。第4章录取规则第十二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采用电脑远程在线报名。报考我校的考生须遵守下列录取规则:(一)专业顺序,分数优先。以第一专业成绩从总分高到低排序,满分100分;以第一专业成绩不能达到该专业成绩的,按该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满分100分。按顺序类推对“部分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录取。根据考生服从调剂的原则,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缺档情况,按“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对“全部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录取。学校会根据各专业的空缺进行调剂。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根据专业顺序,分先录取学生,学生所报专业已录满,无法录取的,经征询学生意见后,如同意调剂录取,学校将按专业缺档处理,一旦被录取,不予退档换录,如不同意调剂录取,学校将按专业缺档处理。部分专业的录取条件1.由于专业的特殊性,我校下列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弱视的考生:工艺美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汽车服务工程、交通运输、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食品质量与安全、数字媒体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汽车使用与维修技术、建筑室内设计、食品营养与检测、电气自动化等;下列专业不录取色盲考生:因特网工程、软件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移动应用开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视觉传达设计、智能制造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男身高170㎝以上,女身高160㎝以上,无色盲、弱视、高度近视,无精神病、心脏病、传染性疾病,无口吃,五官端正,普通话标准。建筑学专业要求:学制五年,考生需具备一定的绘画基础,入学后进行美术(素描、速写)复试。四、艺术类(美术)专业录取,按照“专业考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分达到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文化成绩相同时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第13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本地区所有少数民族考生都可以申请参加普通民族预科班。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办法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第14条对于符合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或减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将予以承认。第5章助学金政策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助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相结合的助学金制度,多渠道、全方位地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奖学金:5000元/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年;校长奖学金:1000元/年;二等奖学金:800元/生/年;三等奖学金:6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级4000元/生/年;二级2000元/生/年。第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当地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8000元/生/年。勤工助学:学校设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贫困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第6章入学和注册,第十六条被录取的学生,由我校签发一份加盖学校公章的《南宁学院录取通知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登记入学。未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征得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17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应依国家招生工作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如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将其退回。第7章附则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委公布或在我校的招生信息网上查阅本校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学费、住宿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第20条应试者之体格检查,依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联合发布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乙肝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10〕2号)执行。第21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政策,每年由学校推荐5%的优秀专科毕业生进入广西地区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为2年)。第22条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考生如对招生录取有任何疑问,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联系,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我校概不负责。第23条招生联络方式:0771-5900888,5900802,5900803(兼传真),网址:www.nnxy.cn,电子邮件:nnxyzjb@163.com。第24条本章程由南宁学院解释。2019年4月28日,南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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