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教育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为了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二、学校全称:广西教育学院,代码:50870。学校为自治区直属公办成人本科高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学校位于南宁市中心地带,北校区在南宁市建政路37号,南校区在南宁市东葛路26号,两个校区之间有东葛路相隔。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是否考虑普通本科](高职)普通专科(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第2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等。学校招生计划通过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和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以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录取规则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实行“阳光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学校执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11.根据自治区招考办提供的考生名单,择优录取。对于报名的考生,按照他们的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按照高考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每个专业的招生人数进行排序。申请人在填报专业(方向)时,如果已经录满了,如果是服从专业调剂,就会根据申请人的专业成绩安排其他专业(方向)的调剂;如果是不服从专业调剂,就会安排退档。第12条艺术类专业采用非平行志愿填报方式,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可以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第13条艺术专科学校学生以综合分数由高到低顺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综合得分由投档文化分、专业分三部分组成,按百分制折算,权重比例为4:6,两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得分。第14条本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第15条各科录取时,对应试人之性别,应试年限无限制。第16条录取工作均实行远程在线,电脑自动投档。学生可以通过电话与学校招生办联系,也可以登录我校的招生网站查询。入学考试结束后,学校不接受退档申请。第17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于三个月内,依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全面复查新生的入学资格,对不合格的学生,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任何时候发现有高考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退回生源地,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有关部门。第18条教育部、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定体检标准。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按照广西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20条入学考试,由学校纪委、监察厅监督。第5章收费标准我校专业分为师范类、非师范类和艺术类三种,具体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第22条住宿标准,依住宿条件而定,一式两份,每份收费500元。教材费收取标准为400元/生·学年。第6章奖励和资助政策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了以新生绿色通道、各级奖学金、勤工助学等为主要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事宜与各县教育局资助办公室联系);(2)学校为新生报到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生源地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缓交部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不可缓交);(3)在校期间,每一位学生均可获得267.6元/生·学年的价格补贴,在校学生还可申请各种助学金,其中包括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困难补助金,总奖励面约为25%左右,最高为4000元/生·学年;(4)学校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学生联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第25条学校各类奖学金,分别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干部奖学金,总计奖励面约15%,最高额度8000元/生·年。第7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不得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于利用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处理。本章程由广西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网址:http://www.gxec.net.cn招生网站:http://www.gxec.net.cn:8087/咨询电话:(0771)5656985传真:(0771)5620452学院纪检监察室电话:(0771)5656930传真:(0771)530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