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 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学生资助政策第九章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投诉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夏季普通高考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13〕9号)。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名称:广州航海学院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1106第五条学校地址:黄埔校区(校本部):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邮编:510725琶洲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街1号,邮编:5103306,在读学生在读期间,发证机构名称:广州航海学院,发证类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于本科毕业生,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退学的,视具体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第3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确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办理招生事宜。招生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考试命题相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的招生考试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招生过程中设立了信访组,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上的信访、投诉和投诉。第7条学费标准第三十条学费标准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住宿标准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杂费标准:理工类本科:5190元/学年文科类本科:4590元/学年外语类本科:5190元/学年艺术类本科:10000元/学年住宿:500-1700元/学年第八章学生资助政策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一项奖学金1、新生奖学金:凡首次报名参加我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招生并已注册的省内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本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30分、40分、50分的,学校将给予其3000元、5000元、7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外省考生在生源所在地的前两名,广东省考生在所录取专业的前两名,学校将给予其3000元、5000元、7000元的奖励。轮机业(陆上)、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陆上)专业不参加评选。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优异,在学校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以参加国家奖学金(8000/人·学年)的评定;成绩优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人·学年)的评定。学生奖学金: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1000、400元/人·年,奖励额占在校生总数的11%左右。单人奖学金:学校设立单人奖学金,鼓励学生个人发展,奖励面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0%。各设立功奖、竞赛优秀奖、半军管学生标兵奖、志愿者服务十佳明星奖、优秀毕业生奖、对外交流奖学金(每学年资助10000名留学生进行海外交流学习)。五、中国航海学会奖学金:奖励在中国航海学会学习航海的学生,每年颁发一次,奖金1500元。社会奖学金:成绩优异,成绩突出的学生,还可获得由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具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每学年8000元。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平均3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第三,社会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机会享受社会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助学金。勤工助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并按一定比例发放助学金。第32条新生入学后,应办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并享受广州市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第9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投诉第三十三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投诉联系部门:学校纪委、监察处,监督电话:020-32083021传真:020-32083021电子邮箱:gzhzjian@gzhzmtu.edu.cn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http://www.gzmtu.edu.edu.edu.edu.edu.edu.cn学校招生办公室,地址:http://gzmtu.zmtu.edu第36条本章程由广州航海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处解释。凡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