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为确保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条学校名称:汕尾职业技术学院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2765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文德路;邮编:516600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九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学校结业证书:根据国家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教育部批准,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际教学环节后,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结业条件,发给普通高等学校结业证书。发证机构名称: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发证类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的,视具体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第3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确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办理招生事宜。招生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考试命题相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的招生考试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招生过程中设立了信访组,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上的信访、投诉和投诉。第4章招生计划,第十四条学校的招生批次为专科批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六、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六条本校录取的考生,其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如果其生活能自理,符合报名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正常录取标准的,可按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因教育行业对教师资格证的要求,对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2013〕1号)的规定,对其身体条件进行检查,并在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第28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动画制作技术,室内艺术设计,美术教育专业不招色盲者,请色弱考生慎重报考。第29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体检不合格或不宜继续学习已录取专业的,应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并将其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第7条学校收费标准第三十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文理科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25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6410元;住宿每生每年720~1200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详见《广东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第8章学生资助政策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依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及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32条:依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之政策,设立绿色入学通道,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有条件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实行助学金制度,每学年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300元。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岗位,并帮助学生到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师范类学生的优惠政策是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教育政策制定的。招生工作中的咨询、监督和投诉第三十三条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并受理投诉。联系方式:0660-3285296传真:0660-3371873电子邮箱:swlizehua@163.com学校地址:http://www.swvtc.cn学校地址:http://www.zsb.swvtc.cn学校地址:http://www.swvtc.cn学校地址:http://www.zsb.swvtc.cn学校地址:http://zsb.swvtc.cn附件:本章程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第36条本章程由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授权之学校制定。凡与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