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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章招生计划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六章体检标准第七章收费标准第九章咨询、监督和投诉第十章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一章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一章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二章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三章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投诉第十四章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投诉第十四章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五章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五章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五章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投诉第十六章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投诉第十六章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七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六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七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七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八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八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七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八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七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八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八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八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八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九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八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八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八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九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八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九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九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八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九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八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九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九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第十八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2章学校概况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职业技术学院第4条学校国标代码:127365条学校地址:禅城校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二路20号;邮政编码:528041高明校区:佛山市高明区西江新城学府路8号;邮政编码:528500第六条学历:专科(高职)第七条学历: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8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9条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证机构名称: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发证类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的,视具体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有关加分、照顾分的录取政策,按照省(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政策执行。附加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成绩。对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省(区、市)规定执行。第6章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八条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统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如果他的生活能自理,符合报考专业的要求,并且高考成绩达到规定的标准,则可以正常入学。第29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体检不合格或不宜继续学习已录取专业的,应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并将其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第7章收费标准第三十条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见各省的专业目录。第8章学生资助政策第三十一条学校在籍学生享有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措施。招生工作中的咨询、监督和投诉第三十二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投诉。联络人:洪辉监督电话:0757-83312696传真:0757-83313535电子邮箱:gdfzxy@126.com学校地址:http://www.gdpt.edu.cn学校地址:http://www.gdpt.edu.cn/zsb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第35条本章程由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招生办公室解释之。如果本规约与国家和省(直辖市)的规定有抵触,则以国家和省(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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