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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为确保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名称: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发放证书的学校名称:广州南洋技术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结业)证书。退学的,视具体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第3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确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办理招生事宜。招生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考试命题相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的招生考试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招生过程中设立了信访组,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上的信访、投诉和投诉。第4章招生计划,第十四条学校的招生批次为专科批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第16条本会服装及服饰设计专业与广东科技学院服装设计及工程专业合办「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计划」。学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经广东省普通高考录取,与学校其它专业同批次单独编班录取。实验班学生按照五年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了三年的高职学段学习,通过了各项考核,并达到了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即可获得本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经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在广东科技学院试点专业学习两年后,根据有关条件和要求,取得广东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能转至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的非实验班学生。录取规则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办的有关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的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第18条本办法施行前,依省招生委员会所定之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依文科、理科、艺术类(美术)分列之。第19条依生源情况确定录取比例,录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120%,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对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录取规则,结合生源情况,确定微调招生计划和调整比例。第20条学校根据考生志愿,经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并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择优录取。
第23条专业录取办法:文科、理科专业,按各省投档办法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序由高到低进行录取。在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模块)的考生。第24条美术类统考专业,按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按考生投档总分的高低,排序。根据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程度,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由高到低排序)。在同等分数的情况下,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如果考生的排名相同,则优先录取修读相关专业基础(模块)的考生。广东省艺术类统考成绩合成方式及同分点考生排位原则:艺术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档750分,按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与术科统考总分(文化课占40%,术科统考60%)的排序情况进行投档。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考生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考试总分的排序规则如下:综合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综合总分相同时,按术科统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第25条应试人员之专业志愿未满者,如依专业调剂之规定,被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之专业录取,则依应试人员投档成绩由高至低之顺序,作调剂处理;应试人员不依专业调剂之规定,或依计划有空额之专业要求,作调剂处理。第26条公共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非英语语种考生须谨慎报名。第27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得视实际情况,规定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附加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成绩。学校对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条件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省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第6章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八条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统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如果他的生活能自理,符合报考专业的要求,并且高考成绩达到规定的标准,则可以正常入学。第29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体检不合格或不宜继续学习已录取专业的,应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并将其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第7章收费标准第三十条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见各省的专业目录。第8章: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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