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成都工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为保证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高学生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学校全名:成都工业学院,英语译名:(中文)。学校国标代码:1116第二条学校地址:英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英都区中信大道二段一号花鸟居校区:四川省成都市花鸟居街二号大丰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蓉北路三段442号普通书,专科学生在英都校区上学。第三条学校性质:公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学校水平:本科、专业第五条毕业证书: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书、专业毕业生在学校修理期间,在规定年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者,发行成都工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成都工业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成都工业学院普通本、专业招生委员会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录取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政有关录取工作的决策,研究制定学校录取工作的实施方法,监督录取工作的全过程。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就业所,作为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整个招生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办理招生日常工作。第七条成都工业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考生和家长可通过信件或电话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28-87992159。第三章计划和录取第八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计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教育部批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发布,以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为基准(详见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第九条成都工业学院在招生工作中,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原则,认真落实招生工作。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各加分政策,以合格和安排专业成绩为主要依据。第十一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最低控制线和各省学生情况确定调整比例。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第十三条对于非外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考外语语言,但考生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育,非英语语言的考生在申请志愿者时必须慎重。第十四条录取原则:(一)学校在专业安排时,不设专业水平差,以分数清楚的方式安排专业,以分数优先方式,结合专业志愿者,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稿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顺序。(2)对于有选拔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关联性决定考生应参加的选拔科目。同时,对于具有考试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考试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合格依据。(3)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不满足的情况下,对于服从专业调整者,从高分到低分调整剂到未填写的专业,对于不服从调整者,进行退位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要支付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我校实行四川省物价局认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我校本、专业各专业预收学费标准为理工类专业每生4100元/学年,文法财经类专业3700元/学年,学费每年预收,毕业时按实际学分结算。第十六条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有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为理由不能按期入学的人,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的没有请假的人和没有请假的人,被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考试成绩、身份等。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第十八条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金、贷款、援助、勤奋等补助体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陈毅游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创新创业奖。补助措施有生地补助金、国家补助金、困难补助金、勤工补助金和学费减免方法。有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服务。第19条招生咨询:(1)成都工业学校英都校区长虹会堂206(2)咨询电话:028-8792872、87992873、87992379、8792268传真:028-87992366学校网站:http://www.cdtu.edu.cn招生网:http:/zs.cdtu.cn电子邮件:cdtu_zs163.com第20条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招生。以假冒成都工业学院的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21条学校过去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发生冲突,以本章程为基准,原政策、规定立即废除的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定和上司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定和上司相关政策为基准。第22条本章程由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就业所负责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