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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新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

一、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招生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完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和专科的招生计划。第4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十公开」、「六不准」、「三十不得」的规定,实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估、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第5条学校概况1、学校全称:新余学院2,国标代码:11508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4,学校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5,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6,学校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阳光大道2666号邮编:338004第二章组织机构机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项。第7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第3章: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第八条学校根据总体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要,每年制定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通过学校招生网、报考指南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最终录取结果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各院校本科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生源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省(市),以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问题,保证正常招生。招生期间,所保留的招生计划须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第10条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应视各省(市)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报请有关省级招生主管机关核准后,跨省(市)招生计划可适当调整。11.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学校对各省(市、区)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优惠、降分政策,并根据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包括全国高考加分在内的投档结果,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第13条普通专科学生之录取规则:依考生入档次序,严格按「分数优先,志愿服从」原则办理。如考生在专业志愿未达到时,学校将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阅档期间因专业不符合录取条件而退学所造成的缺额,不另行补报。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比较,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比较,不分文理类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比较。江苏省实行“分数优先,等级优先”的录取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清零”录取规则;上海市、浙江省的录取办法按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4条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承认生源省(市)体育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不分科类按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以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外语、语文等成绩为序进行比较。第15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本科层次:承认生源省(市)或地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不分科类按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高考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等科目成绩的顺序进行比较。专科学校:承认生源省(市)艺术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不分科类按高考文化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同分科类,按专业、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顺序进行比较。第16条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规则: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教育部及生源地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预科班考试合格后,学校根据“分数优先,服从志愿”的原则,结合预科班招生计划录取。第17条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的要求不作规定。公费外语教学全部采用英语语言。第18条各科入学人数,男女比例,不限,无加试要求。第19条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在录取过程中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或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学校接收新生后,凭《入学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报到。如因任何原因不能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第22条新生入学后,校方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核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不予注册学籍;有舞弊或严重违纪行为者,校方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学籍。第23条新生入学后,校方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第24条新生入学登记后,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制度,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管理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25.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实行“奖、助、贷、勤、补、减”等多种形式的资助,建立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帮助有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具体政策由学校制定)。第6章招生监督、咨询与信息发布第二十六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全程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校方在招生咨询中,仅以0790-6666018电子信箱xyxyjbx@163.com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准,不属于学校招生承诺,请考生在报名时参考。招聘热线:0790-6666058,6665331,6668337,6666055(传真)。第28条各校招生办,应以印制《招生简章》、新余学院招生网、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高招办信息平台等方式,统一公布。校址:http://www.xyc.edu.cn招生信息网:http://zb.xyc.edu.cn招生工作邮箱:xyxyzsb@163.com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往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公布为准,一律废止。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及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台了新的政策,则按国家和省最新政策执行。第30条本章程经核准后,由新余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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