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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依法招生,现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也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学校基本情况(一)学校全称:九江学院(二)国标代码:11843学校名称: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四)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前进东路551号,邮政编码:332005(五)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各项日常事务。第六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情况,经教育部批准,我校2019年招生计划经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并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公布。根据教育部要求,我校2019年本科招生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的1%,不设专科招生计划。保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省(市、自治区)。招生时,招生计划的使用严格按照学校《关于调整和管理招生计划的通知》执行。八、收费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1号)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校收费标准详见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本校发布的2019年新生入学通知。若政府调整当年学费标准,则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综合衡量德智体美状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择优录取。招生过程中,自觉接受省招办、纪检监察机关、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10.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其所在省(市)招生政策执行。11.普通类专业招生实行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在报名和确定专业时,应根据考生填报我校的专业志愿情况,严格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文史类考生同分,语文、英语、数学按高考成绩排序;理工类考生同分,数学、英语、语文按高考成绩排序)录取,不符合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全部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向相应专业调剂。考生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而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初试成绩与普通本科成绩相同。第12条普通类专业录取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实行“1:1招生计划内,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规则。第13条非第一志愿应征者,不设分数级差。14.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在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生源所在地的招生政策执行。第15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并达到当地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如果生源省制定投档规则,按照生源省的有关规定,对考生的专业进行录取;如果生源省没有制定投档规则,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专业分同分者按高考文化总分排序,如果文化总分仍然相同,按英语、语文、数学高考成绩排序),并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内蒙古自治区根据考生的统考(联考)成绩,对考生进行排序,排序后的专业按专业志愿清录取。第16条体育类专业之录取原则: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当地规定之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如生源省设置投档规则,依生源省有关规则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若生源省未设定投档规则,则以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专业分同分者按高考文化总分排序,文化总分仍相同,按英语、数学、语文高考成绩排序),并以考生录取专业为准。第17条除英语专业、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的要求不作规定。第18条各系无加试要求。第19条各科男女比例之比例规定,不限。第20条招生考试之体格检查,依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准则规定办理。大学美术专业播音主持专业的学生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无发音器官疾病。男性推荐身高1.70米以上,女性推荐身高1.60米以上。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省(市、自治区)招生办批准,由学校招生办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在录取过程中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第22条依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之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依学校规定,于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校报到的,须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或不能按时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23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资助,采取「奖、贷、勤、助、补、减」等措施,以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和银监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6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咨询和联系方式:(0792)83100308310031E-mail:zjc@jju.edu.cn网址:http://www.jjju.edu.cn第二十五条在招生工作中,学校招生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只作为考生填报志愿时的参考,不属于学校招生承诺。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第27条学校以往招生工作之规定,如与本章程有抵触,以本章程为准。第28条校务会议,由校务委员会解释之。第29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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