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为贯彻落实“从严治校,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维护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及教育部、四川省招考委有关2019年我校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1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名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UrbanVocationalCollegeofSichuan,代码:14175。学院地址: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洪河中路351号。眉山校区:四川省眉山市岷东新区岷东大道1号。第3条我院为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高职院校。学校由四川新概念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主办,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第五条高等职业院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毕业证书签发:学生在校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通过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组织机构: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1.确定学院的招生规模;2.拟订学院招生的原则和工作细则;3.决定学院的招生计划分配;4.讨论决定学院的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高校招生办公室是高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高校的办学理念、特色、教育思想、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2.确定高校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分配;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研究;4.规划和建设生源基地;5.组织招生工作的实施。学校设立考生咨询、来信、来访和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的有关问题或举报。第二章招生计划的制定,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提出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建议方案,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10.学院跨省招生计划的主要依据是生源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的需求情况。经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同意,由教育部批准实施。11.学院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的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和《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上公布。录取工作第十二条学院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制度,由教育部规定,并负责按照当年的录取政策处理遗留问题。第13条学校依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及有关规定,定调比例。14.学院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分数为主要依据,决定是否录取及专业安排。第15条:除招生计划中明确规定的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参加外语考试,但新生进入非外语专业学习,英语作为教学语种。凡招生时对外语单科成绩有明确要求的专业,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根据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外语单科成绩,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第16条对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第17条学院对申请入校的往届生及应届生,应一视同仁,不限男女比例。第18条普通类专业之录取原则:1.平行志愿投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之录取,应依平行志愿投档原则,由高至低,综合考察,择优录取。没有完成的项目将征集志愿者。实施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志愿的考生将被优先录取。如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则可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进入我院。二、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将进档考生由高到低排序;专业间不设等级差;如考生专业志愿均不符合要求,则按成绩“由高到低”的原则向其他未达到规定分数的专业调档;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档,我院将进行退档处理。第19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1.我院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计划中所公布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招生计划投档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批次最低控制线,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根据专业成绩“由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第20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于三个月内,对学生健康及考试成绩进行全面检讨。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我院学籍管理办法处理。第5章:招生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学院选派严格遵守国家招生政策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第22条宣传及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本会举办之招生政策、法规及技术训练,而录取工作人员,则须参加本会举办之2019年国考、省及本会举办之各科考试,而不具直系亲属关系。第6章收费标准及其他第23条按照国家的规定,学生在入学和在读期间必须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招收的新生实行学杂费、住宿费减免政策。第24条退学:依《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办理。第25条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采取多种措施,包括设立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等。第7章招生咨询和录取信息查询第二十六条学院在录取过程中,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第27条本校招生录取资料,可透过下列方式查核或谘询: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网,网址:http://zs.scuvc.com/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咨询电话:028-84683030,84683131(传真)第八章附则第28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