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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河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四川省三河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院普通高校统招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定、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院名称:四川三河职业学院第四条教育部编学校代码:14386第五条学院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荔城大道500号,邮政编码:6462006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学校:学校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九条学制:三年第十条学院举办者:合江忠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第十一条毕业证书发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条例,学校在读学生在读期间,已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并按规定进行电子注册。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四川三河职业技术学院,学位授予类别:全日制普通高校毕(结)业证书。第12条分专业(方向)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我院向各省(区、市)招生办报告分专业(方向)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招生办审核后公布。第三章招生工作的组织与职责第十三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四川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确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14条招生办为本会招生办之执行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及招生办工作,并办理一般全日制专科(高职)之招生办日常事项。第15条学院设立招生监督小组,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招生过程中设立了信访组,并有专人负责处理考生的投诉、申诉和申诉。第4章招生计划第十六条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有关要求详见各省教育厅、考试院公布的专业目录。第17条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所招收的专业为专科(高职)类。第5章录取规则第十八条学院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办的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第19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定文科、理科、高职等最低控制分数线,实施录取。根据招生计划数,学校按计划数105%的比例投档,并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择优录取。第21条经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检查合格,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志愿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专业录取按照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如第一专业志愿额满,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按顺序类推,不设专业志愿级差。第23条学生未完成全部专业志愿时,如依专业分配,则依学生成绩,以有空额之招生计划为准,予以录取。第24条公共外语教学以英语语言进行,非英语语言考生应谨慎报名。第25条各省考委对于各省考委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证书》中的加分内容予以认可。第6章录取体检标准第二十六条录取的考生,其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考生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2003]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学生,如果他们的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并且高考成绩达到规定的标准,则他们可以正常入学,专业录取时不设男女生比例。第27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体检中取消乙型肝炎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生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或不宜继续学习已录取专业的,应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新生。第7章第28条学费和住宿费之收费标准,依四川省教育厅及四川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第8条退费办法第二十九条学生报到,按学年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自愿放弃入学的,其退费办法如下:申请退费时间,超过整个学年期限一半以上的,不予退费;申请退费时间,在整个学年期限内不超过半年的,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扣除在读月份的费用后,退还所交学费和住宿费。第9章学生资助政策第三十条生源地助学贷款:银行贷款,主要用于资助新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新生入学前,学生须向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一般设在县教育局内)。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由银行审核发放贷款。新入校学生报到时,须向学院提交与当地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学生贷款协议,协议内容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第31条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之学生。这类奖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以及各种由学院设立的奖学金。第32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支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学年评优一次。以上奖项的具体评选办法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及学院相关规定。第33条勤工俭学:学院开展校内外的勤工俭学活动,可以与企业合作,也可以与学院保留岗位,学生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参加勤工俭学。第34条缓缴学费:对于成绩优异,家庭条件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可酌情考虑缓缴一学期的学费。第35条学院奖学金(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一级1000元/生/年,第二级600元/生/年,第三级400元/生/年,第四级400元/生/年。第10章就业创业政策第三十六条推荐就业原则学校推荐就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优生优育”的原则。合格推荐,优秀者优先推荐,不合格推荐(用人单位特招人员除外)不予推荐。优秀者可优先推荐参加社会实践和各级各类竞赛,以及具有优异成绩,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健康的身体条件,并取得技能证书的毕业生。综合条件差、个人期望值高、经学校两次推荐未通过者,须降低择业标准,并配合学校重新推荐。学生不合作,学校不再推荐。为严肃推荐纪律,树立学校的良好信誉,并对用人单位负责,对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学校不予推荐。违反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规定的,学校不予推荐;第37条四川三河职业技术学院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暂行规定,旨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促进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的不断涌现,以吸引四川三河职业技术学院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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