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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招生章程

宜春幼师范高等专业学校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招生工作规定,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业学校普通专业招生。第三条:学校概要一、学校全称: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办学类型:公营全日制招聘普通专科学校三、办学水平:高职高专四、学校国标代码:144945、学校地址:江西省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昌西大道66号邮政编码:3308146、主管部门:宜春市人民政府第二章招聘机构和监督机制第四条:学校设有招聘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聘政策、招聘计划,决定招聘相关重要事项。第五条:学校成立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的招聘工作监察组,监察招聘全过程,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六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所,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日常工作。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计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学生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9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业招生计划。第八条:经教育部批准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开,学校也通过本校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九条: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情况,经研究申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内适当调整。第十条: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委员会发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发布2019年新生报告须知。最终按宜春市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十一条:学校实施高招聘阳光工程,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第十二条:学校同意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相关报名政策规定。服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格批次安排。第十三条: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1、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写的志愿者和大学入学考试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审查合格的基础上,入学考生根据各省规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者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合格,对非第一志愿者的分数水平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没有限制。2、我校艺术类专业招聘和招聘遵循各省(区、市)相应高职(专业)艺术类招聘批准的具体招聘模式和招聘方法。江西省内达到省统一考试专业合格线和艺术类专业文化线的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合格,文化成绩总分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排序(科目顺序按语文、数学、外语、技术),各科成绩相同,看专业成绩,最后选择优秀合格。其他省份根据各省录取精神具体参考。3、学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第十四条:学校非外语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使用英语语言。第十五条:学校合格结果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发表为基准,在本校招生就业网上发表。第五章录取和入学第十六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发行,招生就业所直接邮寄录取通知书给考生。第十七条: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所以必须向学校请假。除了不可抗力等正当事人的原因外,没有请假的过期报告者,缺勤处理,2周以上没有报告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登记,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九条:新生入学登记后,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定的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管理的专业培养方案培养学生,通过德育审查,完成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允许毕业,发行相应的专业毕业证书。第六章奖、辅助情况第二十条:学校向所有专业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第21条:学校有国家奖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补助金等,用于奖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22条:所有农村、县城户籍的全日制中职阶段学生,前3年享受中职免费政策的中职阶段城市户籍学生以10%的比例在前3年享受中职免费政策。第23条:全日制中职阶段的学生,前两年以15%的比例享受中职补助金政策。第24条:学校以特别困难的学生补助、校内外勤工补助职场等形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七章继续学习措施第二十五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可以在第三学年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直接进入省内其他高中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获得本科学位。第26条:在学校学习期间,也可以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必要的专业本科学位。第8章附则第27条: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度学校招生。第28条:本章程自发表之日起执行。以前学校招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除,以本章程规定为基准的本章程无关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基准。第29条:学校员工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作为考生填写志愿者的参考,不是学校的录取约定。第30条:本章程由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所负责说明。第9章招生咨询和信息公开方式第31条:招生咨询电话:0795-52941240791-87830033(传真)第32条:学校招生相关信息通过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主页公布。学校网站:http://www.gacyc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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