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高考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2章基本资料学校全称: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际部:14629,四川部:5789。办学性质和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高专院校。专业设置情况:学校设有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艺术教育、美术教育、会计五个专业。学校地址:四川省西昌市高教园区(西昌市西乡乡古城村)。邮政:615013。组织机构: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校纪委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负责监督招生政策、规定的执行,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录取规则九: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四川省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到低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按照国家或省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对考生档案进行调阅,平行志愿的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11.所有专业学生的外语语种不限,但在新生入学后,将英语作为教学语种。第12条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第13条符合四川省加分、降分政策规定,达到录取分数线者,可按同等条件录取。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按高、中、低三个等级录取,并参照相关学科成绩确定专业。同等学力的考生按单科排名和单专业成绩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凡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调剂到其他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第15条艺术类美术教育专业之考生,其文化及专业成绩达四川省统考合格标准者,依专业成绩从高至低之顺序录取。考生如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按文化统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按语文成绩、外语成绩的比较顺序录取。第16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的体检标准,适用于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如学生因健康原因而不能自理或不能完成学业,学校将不予录取。按照川教发〔2010〕26号文《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患有下列疾病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可视为未通过体检:肝硬化、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除外,肝功能正常者),要慎重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第17条录取公布:考生可于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网站上查询录取结果。第18条新生入学后,应按招生政策、录取标准及体格检查标准,全面复查,凡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报告有关部门。5.收费标准和其他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第20条奖励、贷款及资助政策: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条件的学生,除享受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外,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开展勤工俭学。通过奖、贷、助等措施,建立了学校帮困助学工作机制,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第6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学分,符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并符合毕业条件者,由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给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第22条本章程一经颁布,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政策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政策为准。第23条新生到校后,应依左列规定办理:一新生,应依左列规定办理:一未按时到校,应向学校招生办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将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26条:联系方式招生咨询电话:0834-6955737699387019983865106传真:0834-6955737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834-8603363学校网址:http://112.45.152.8:898989第二十五条: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